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咨询电话 |
0477-8575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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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受理时间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联邦大厦二楼大厅国土资源局窗口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周五下午不受理)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施行日期:2007年10月1日)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条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施行日期:2008年2月1日)
第三条第一款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第三条第二款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收费情况 |
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权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2.企业土地使用权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一下每宗地手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5.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登记费。 |
申报条件 |
符合土地登记申请条件的公民;具有企业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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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原件(1) |
土地税费缴纳证明 |
原件(1) |
以入股方式转让的,提交入股合同 |
原件(1) |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转让地块投资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1) |
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1) |
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的,提交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原件(1) |
处分抵押财产的,提交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文件 |
原件(1) |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1) |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提交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遗嘱或遗赠的证明文件 |
原件(1) |
其他证明文件(申请文件: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宗地图) |
原件(1)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原件(1) |
土地税费缴纳证明 |
原件(1) |
以入股方式转让的,提交入股合同 |
原件(1) |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转让地块投资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1) |
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1) |
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的,提交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原件(1) |
处分抵押财产的,提交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文件 |
原件(1) |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1) |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提交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遗嘱或遗赠的证明文件 |
原件(1) |
其他证明文件(申请文件: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宗地图) |
原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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