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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新立审批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12-15 | 【关闭】
 
事项名称 采矿权新立审批 咨询电话 0477-8581836
       
受理地点/受理时间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5、6号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 - 12:00,下午14:00 - 17:30,周五下午不受理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 ,1998年2月12日发布施行)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4.《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前款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由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用作普遍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旗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矿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收费情况 无收费  
申报条件 1、属本机关审批权限,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2、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并符合经批准的矿区范围;
3、不属于开采国家或自治区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4、达到矿山最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要求,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
5、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6、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已进行矿业权价款处置;
7、开发利用方案已经审查通过;
8、开采地热、矿泉水、河砂等矿种已经相关部门批准; 
9、办理煤矿及河砂以外的矿山企业提供发改委对煤矿项目核准文件;
10、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序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
11、政府同意新设立的批复文件;
12、注册法人企业;
13、企业注册资本必须大于开发利用方案总投资30%;
14、有效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原件(1)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80坐标坐标系,1:10000)(原件,不扫描); 原件(1)
3、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原件,扫描); 原件(1)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原件): 原件(1),复印件(1)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扫描); 原件(1)
6、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原件(1)
7、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登记申请,应提交采矿权价款确认书(原件,扫描);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提交内蒙古国土资源信息院出具的关于采矿权范围内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原件,扫描); 原件(1)
8、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文件(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审批表、承诺书、缴款收据)(复印件,扫描原件); 原件(1)
9、环境影响报告(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扫描); 原件(1)
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原件,扫描); 原件(1)
11、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原件,扫描); 原件(1)
1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扫描原件); 原件(1),复印件(1)
13、储量核实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原件,扫描)、查明储量登记书(原件,扫描)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扫描原件),探矿权转采矿权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已提供的可不必再次提交; 原件(1),复印件(1)
1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国土部门对其备案的文件(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存储回执(复印件,扫描原件)、地质灾害危险性报告批复文件(原件,扫描)(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中包含单独评估论述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可不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报告); 原件(1)
15、发改委部门对煤矿项目的核准文件(仅指煤矿探转采项目)(原件,扫描);煤炭主管部门出具的煤炭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原件,扫描); 原件(1)
16、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原件(1)
17、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扫描); 原件(1)
18、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原件(1)
19、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原件(1)
20、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 原件(1)
服务表格下载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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