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
原件(1) |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80坐标坐标系,1:10000)(原件,不扫描); |
原件(1) |
3、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原件,扫描); |
原件(1) |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原件): |
原件(1),复印件(1) |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扫描); |
原件(1) |
6、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
原件(1) |
7、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登记申请,应提交采矿权价款确认书(原件,扫描);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提交内蒙古国土资源信息院出具的关于采矿权范围内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原件,扫描); |
原件(1) |
8、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文件(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审批表、承诺书、缴款收据)(复印件,扫描原件); |
原件(1) |
9、环境影响报告(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扫描); |
原件(1) |
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原件,扫描); |
原件(1) |
11、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原件,扫描); |
原件(1) |
1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扫描原件); |
原件(1),复印件(1) |
13、储量核实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原件,扫描)、查明储量登记书(原件,扫描)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扫描原件),探矿权转采矿权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已提供的可不必再次提交; |
原件(1),复印件(1) |
1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国土部门对其备案的文件(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存储回执(复印件,扫描原件)、地质灾害危险性报告批复文件(原件,扫描)(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中包含单独评估论述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可不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报告); |
原件(1) |
15、发改委部门对煤矿项目的核准文件(仅指煤矿探转采项目)(原件,扫描);煤炭主管部门出具的煤炭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原件,扫描); |
原件(1) |
16、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
原件(1) |
17、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扫描); |
原件(1) |
18、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
原件(1) |
19、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
原件(1) |
20、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 |
原件(1) |
服务表格下载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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