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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延续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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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发布时间: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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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采矿权延续审批 |
咨询电话 |
0477-8581836 |
受理地点/受理时间 |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5、6号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 - 12:00,下午14:00 - 17:30,周五下午不受理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 ,1998年2月12日发布施行)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七条第一款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3.《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采实行自治区和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登记制度。自治区和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自治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
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和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申请登记的资料可以简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收费情况 |
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每平方公里每年 |
申报条件 |
1、属厅及市局审批权限;
2、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3、原矿区范围内还有可开采储量;
4、不在规划禁采区。
5、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存储证明;
6、编制矿山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方案并签订责任书;
7、领取采矿证后,无正当理由,1年不内进行矿山建设的不予受理。 |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
原件(1) |
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扫描) |
原件(1) |
采矿权人的义法定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缴纳情况等)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扫描原件) |
原件(1),复印件(1) |
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
原件(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已年检)(复印件,扫描原件) |
原件(1),复印件(1) |
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的,提供价款确认书、企业分期缴纳的申请书和国土资源厅批准分期缴纳的文件(复印件,扫描原件);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提交内蒙古国土资源信息院出具的关于采矿权范围内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复印件,扫描原件) |
原件(1),复印件(1) |
固体矿产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国土部门对其备案的文件(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存储回执(复印件,扫描原件)(注:延续前办理采矿权手续时提交过的可不必重复提交) |
原件(1),复印件(1) |
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
原件(1) |
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
原件(1) |
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
原件(1) |
未动工生产的提供开工承诺 |
原件(1) |
服务表格下载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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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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