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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注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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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发布时间: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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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采矿权注销申请 |
咨询电话 |
0477-8581836 |
受理地点/受理时间 |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5、6号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 - 12:00,下午14:00 - 17:30,周五下午不受理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 ,1998年2月12日发布施行)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3.《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前款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由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用作普遍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旗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矿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收费情况 |
无收费 |
申报条件 |
1、属于厅及市发证的采矿权注销;
2、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决定停办、关闭矿山30日内提出申请;
3、地质环境治理及复垦验收通过;
4、按规定汇交的资料并进行了储量登记;
5、不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
原件(1) |
矿区范围图(原件,不扫描) |
原件(1) |
闭坑地质报告(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及批准文件(原件,扫描) |
原件(1) |
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资料的汇交证明(原件,扫描) |
原件(1) |
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情况及报销批准文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作完成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及批准文件(除图件外均需原件,扫描) |
原件(1) |
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扫描) |
原件(1) |
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
原件(1) |
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扫描) |
原件(1) |
资源整合矿权合并注销采矿证的还需提供 |
原件(1) |
整合协议(原件,扫描) |
原件(1) |
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
原件(1) |
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
原件(1) |
旗区国土部门提供矿区范围调查意见(原件,扫描) |
原件(1) |
服务表格下载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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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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