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办事服务>>办事指南
 
采矿权转让审批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12-15 | 【关闭】
 
事项名称 采矿权转让审批 咨询电话 0477-8581836
受理地点/受理时间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5、6号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 - 12:00,下午14:00 - 17:30,周五下午不受理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1998年2月12日发布施行)
 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定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 ,1998年2月12日发布施行)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4.《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探矿权和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采实行自治区和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登记制度。自治区和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自治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八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前款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由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用作普遍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旗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矿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国务院或者自治区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收费情况 无收费
申报条件 1、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 
2、矿山企业投入生产满五年;
3、采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交清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5、受让人资质条件符合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要求;
6、国有矿山企业采矿权转让,应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7、不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原件(1)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扫描原件) 原件(1),复印件(1)
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原件) 原件(1)
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收据和完税证明 (复印件,扫描原件) 原件(1),复印件(1)
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复印件,扫描原件);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提交内蒙古国土资源信息院出具的关于采矿权范围内国家出自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复印件,扫描原件) 原件(1),复印件(1)
矿山生产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原件(1)
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原件(1)
矿业权转让鉴证书、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原件,扫描) 原件(1)
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扫描原件) 原件(1),复印件(1)
受让人资质证明文件(原件,扫描) 原件(1)
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word文件,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 原件(1)
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或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的意见,原件)(原件,扫描) 原件(1)
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扫描);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原件(1)
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原件(1)
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原件(1)
矿业权交易鉴证书 原件(1)
矿区范围图(80坐标坐标系,1:10000)及地理位置图 原件(1)

服务表格下载见附件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最新动态   更多>>
在不动产登记路上砥砺前行——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
bet365日博网址全力做好“自治区成立70周年”活动期...
bet365日博网址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集中观看《辉煌...
bet365日博网址制定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鄂尔多斯市地质调查与地质环境监测院圆满完成国家地下水监...
 
  图片新闻   更多>>
图片1.png
在不动产登记路上砥砺前行...
图片1.png
bet365日博网址组织...
 
  更多>>
 
在线访谈  
更多
11111111.jpg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这些...
嘉宾: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时间: 2017-12-06
 
更多>>  
11111111.jpg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 2017-12-07
2222.png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宣传动漫
发布时间: 2017-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