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办事服务>>办事指南
 
采矿权变更审批(直接变更企业或矿山名称)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1-08 | 【关闭】
直接变更企业或矿山名称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咨询电话 0477-8395613
办理机构 鄂尔多斯市国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477-8581811
责任处(科)室 市国土局 法定期限 40个工作日
到政务中心的最少次数 2次 承诺期限 33个工作日
受理地点/受理时间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5-6号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 - 12:00,下午14:00 - 17:30,周五下午不受理
  • 服务对象
  • 公民, 法人
  • 申报条件
  • 1、属于本局审批权限;

      2、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3、变更内容符合法定条件;

      4、不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是否可网上提交 是否支持电子档 电子档格式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原件(1)   文档
    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扫描) 原件(1)   文档
    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原件(1)   文档
    工商营业执照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投资主体、投资比例、法定代表人无变化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原件(1)   文档
    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原件) 原件(1),复印件(1)   文档
    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处置文件(分期缴纳的,应提交变更后企业重新填写的审批表、承诺书、缴款收据)(复印件,扫描原件) 原件(1),复印件(1)   文档
    固体矿产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国土部门对其备案的文件(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存储回执(复印件,扫描原件)(注:变更前办理采矿权手续时提交过的可不必重复提交) 原件(1),复印件(1)   文档
    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原件(1)   文档
    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原件(1)   文档
    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原件(1)   文档
    企业信息登记表 原件(1)   文档
               
  • 服务表格下载见附件
 
 
  • 办理流程图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 ,1998年2月12日发布施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前款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由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用作普遍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旗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矿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 收费情况
  • 无收费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最新动态   更多>>
在不动产登记路上砥砺前行——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
bet365日博网址全力做好“自治区成立70周年”活动期...
bet365日博网址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集中观看《辉煌...
bet365日博网址制定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鄂尔多斯市地质调查与地质环境监测院圆满完成国家地下水监...
 
  图片新闻   更多>>
图片1.png
在不动产登记路上砥砺前行...
图片1.png
bet365日博网址组织...
 
  更多>>
 
在线访谈  
更多
11111111.jpg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这些...
嘉宾: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时间: 2017-12-06
 
更多>>  
11111111.jpg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 2017-12-07
2222.png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宣传动漫
发布时间: 2017-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