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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抵押备案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1-08 | 【关闭】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咨询电话 0477-8395613
办理机构 鄂尔多斯市国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477-2232507
责任处(科)室 市国土局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到政务中心的最少次数 1次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受理地点/受理时间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5号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五下午不受理
  • 服务对象
  • 公民, 法人
  • 申报条件
  • 1、符合采矿权抵押备案条件;

      2、抵押人所担保债务履行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限;

      3、抵押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其矿权价值的评估机构是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

      4、国有矿山抵押的,已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5、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已进行价款全部处置;

      6、无矿权争议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

      7、不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8、抵押金额不得超过资产评估总额;

      9、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全体股东同意。

      

  •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是否可网上提交 是否支持电子档 电子档格式
    1、双方提出的抵押备案申请(原件,扫描); 原件(1),复印件(1) A4纸 文档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扫描原件); 原件(1),复印件(1) A4纸 文档
    3、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公证)(原件,扫描); 原件(1),复印件(1) A4纸 文档
    4、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复印件,扫描原件);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提交内蒙古国土资源信息院出具的关于采矿权范围内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复印件,扫描原件); 原件(1),复印件(1) A4纸 文档
    5、缴清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扫描原件) 原件(1),复印件(1) A4纸 文档
    6、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原件(1),复印件(1) A4纸 文档
    7、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原件(1),复印件(1) A4纸 文档
    8、金融许可证;、双方营业执照; 原件(1),复印件(1) A4纸 文档
    9、母公司、子公司之间,以一方拥有的采矿权进行抵押为另一方贷款的情形,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时,须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和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股东名单。股东相同的两家独立法人企业之间,以一方拥有的采矿权进行抵押为另一方贷款的情形,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时,须提供两家独立法人企业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并提供与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股东名单。拥有采矿权,同时又独立或与他人合作设立资源深加工企业的采矿权人,以采矿权为深加工企业抵押贷款的,适用本条规定。 原件(1),复印件(1) A4纸 文档
    10、采矿权人进行银团贷款,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时,主债权合同中应包含债权人间抵押权顺位实现内容,或者债权人之间就相关事宜达成受偿协议。此类抵押在抵押实现时,仍由银团贷款的牵头银行,按照主债权合同或受偿协议中抵押权顺位实现的已有约定办理抵押实现相关手续。 原件(1),复印件(1) A4纸 文档
    11、同一采矿权,先后抵押给不同银行时,债权人间应达成受偿协议或顺位在后的银行应提供经公证的抵押权顺位实现承诺书,可分别予以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手续时,除提供本通知第二款规定的要件外,增加债权人间已达成的受偿协议或经公证的抵押权顺位实现承诺书。此类抵押在抵押实现时,应按照债权人间受偿协议中的已有约定或公证的抵押权顺位实现承诺书,确定抵押实现的牵头银行,作为债权人代表,办理抵押实现相关手续。同一采矿权,正在生效的抵押备案不得超过三宗。 原件(1),复印件(1) A4纸 文档
    12、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原件(1),复印件(1) A4纸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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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事项暂无服务事项表格提供下载
  •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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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依据
  •   1.《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第一款 探矿权和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采矿权可以出租、抵押。个人出资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继承、赠与。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国土资源部2011年1月20日印发)

      四、规范采矿权抵押备案、注销条件

      (二十八)采矿权人申请抵押备案的,应到原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一下材料:

      1.抵押备案申请书

      2.抵押合同

      3.贷款合同

      4.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

      5.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要件。

      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符合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向抵押双方出具备案证明。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 ,1998年2月12日发布施行)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4.《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1]17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1年7月14日印发)

      四、规范采矿权抵押备案、注销条件

      (二十八)采矿权人申请抵押备案的,应到原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一下材料:

      1.抵押备案申请书

      2.抵押合同

      3.贷款合同

      4.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

      5.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要件。

      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符合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向抵押双方出具备案证明。 

 
  • 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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