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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解除抵押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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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1-08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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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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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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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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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7-839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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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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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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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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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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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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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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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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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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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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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5号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五下午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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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条件
- 1、符合采矿权解除抵押备案条件;
2、抵押权人出具的还款证明或银行同意解除抵押备案证明材料;
3、抵押期限到期后20日内申请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
-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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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是否可网上提交 |
是否支持电子档 |
电子档格式 |
1、解除抵押备案的需提供双方提出的抵押备案解除申请(原件,扫描); |
原件(1),复印件(1) |
A4纸 |
否 |
否 |
文档 |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扫描原件); |
原件(1),复印件(1) |
A4纸 |
否 |
否 |
文档 |
3、抵押权人出具的还款证明(原件,扫描)或银行同意解除抵押备案证明材料; |
原件(1),复印件(1) |
A4纸 |
否 |
否 |
文档 |
4、抵押备案通知书(复印件,扫描原件); |
原件(1),复印件(1) |
A4纸 |
否 |
否 |
文档 |
5、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
原件(1),复印件(1) |
A4纸 |
否 |
否 |
文档 |
6、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
原件(1),复印件(1) |
A4纸 |
否 |
否 |
文档 |
7、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
原件(1),复印件(1) |
A4纸 |
否 |
否 |
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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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1.《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印发)
第五十七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2.《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探矿权和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采矿权可以出租、抵押。
3.《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1]17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1年7月14日印发)
(三十一)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双方签署的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及原备案文件到原抵押备案机关申请抵押备案解除。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 ,1998年2月12日发布施行)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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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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