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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灭失新办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1-08 | 【关闭】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咨询电话 0477-8395613
办理机构 鄂尔多斯市国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477-8581811
责任处(科)室 市国土局 法定期限 40个工作日
到政务中心的最少次数 2次 承诺期限 33个工作日
受理地点/受理时间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5-6号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 - 12:00,下午14:00 - 17:30,周五下午不受理
  • 服务对象
  • 法人
  • 申报条件
  • 1、属本机关审批权限,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2、不属于开采国家或省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3、达到矿山最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要求;

      4、矿业权属无争议;

      5、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并符合经批准的矿区范围;

      6、开发利用方案已经审查通过;

      7、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序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

      8、注册法人企业;

      9、企业注册资本必须大于开发利用方案总投资30%。

      

  •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是否可网上提交 是否支持电子档 电子档格式
    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原件(1)   文档
    申请开采的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地图的矿区范围图(原件,不扫描) 原件(1)   文档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复印件,扫描原件) 原件(1),复印件(1)   文档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扫描) 原件(1)   文档
    国土资源厅批准灭失矿区范围文件(原件,扫描) 原件(1)   文档
    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原件(1)   文档
    采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原件,扫描) 原件(1)   文档
    采矿证范围、勘查证范围与划定范围关系示意图(原件,扫描) 原件(1)   文档
    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原件(1)   文档
    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原件(1)   文档
               
  • 服务表格下载
  • 本事项暂无服务事项表格提供下载
  • 办理流程图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发布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 采矿权人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前款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由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用作普遍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旗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矿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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