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是否可网上提交 |
是否支持电子档 |
电子档格式 |
旗区国土资源局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 |
原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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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文档 |
项目用地单位预审的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
原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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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文档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
原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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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文档 |
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划、计划的文件,或投资主管部门有关支持性文件 |
原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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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文档 |
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 |
原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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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文档 |
具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占用耕地的须有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规划修改的提供调整前后规划图,勘测定界图必须是西安80坐标系) |
原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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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文档 |
建设项目单位提供的征地补偿费、社会保障资金列入预算的承诺;占用耕地的需补充耕地资金列入预算的承诺;矿山项目提供土地复垦资金的列入预算的承诺(对象:旗人民政府) |
原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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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文档 |
占用耕地的提供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补充耕地协议 |
原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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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文档 |
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要求符合内国土资字【2006】977号的,需提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补划方案;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要求的,需要有基本农田审查报告及专家组评审意见。 |
原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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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文档 |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调整方案(表格) |
原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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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文档 |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备案材料;提供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国土厅出具文件),如压覆提供压覆矿产评估报告和备案材料 |
原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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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文档 |
旗区国土资源局出具项目用地有无违法用地事实证明材料 |
原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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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文档 |
权属证明 |
原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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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文档 |
相关图件资料:现状图(80坐标)、规划图(80坐标) |
原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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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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