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一)
办理事项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 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 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经济组织的: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集体土地所有权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1)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原件);
(2)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3)权属界线协议书(原件);
(4)其他证明材料。
4.权籍调查表(原件);
5.宗地图及地籍测绘成果报告(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6.其他必要资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公告—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收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41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二)
办理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1)划拨:划拨用地决定书(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出让: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核对原件)、契税、印花税等缴款凭证(核对原件);
(3)租赁:土地租赁合同(原件)、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土地租金缴纳凭证(核对原件);
(4)作价出资(入股):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合同(原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授权经营: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历史遗留问题: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权籍调查表(原件);
5.宗地图及测绘成果报告(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6.其他必要资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三)
办理事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1)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原件);
(2)其他证明材料。
4.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测绘成果报告(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6.其他必要资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公告—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登记费,所使用的土地,不收取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41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四)
办理事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1)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4.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资料;
6.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测绘成果报告(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7.其他必要资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公告—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登记费,所使用的土地,不收取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41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 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五)
办理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1)划拨:划拨用地决定书(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出让: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核对原件)、契税、印花税等缴款凭证(核对原件);
(3)租赁:土地租赁合同(原件)、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土地租金缴纳凭证(核对原件);
(4)作价出资(入股):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合同(原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授权经营: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历史遗留问题: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5.已经竣工的证明材料;
6.相关水费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
7.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测绘成果报告(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8.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收费标准: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 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六)
办理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
4.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原件);
5.评估价值认定书(原件);
6.地上有建筑物的:
(1)有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
(2)无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且地上建筑物不做抵押登记的提供房屋主管部门地上建筑物未办理预售登记证明及公司承诺;
(3)无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地上建筑物不做抵押登记的提供房屋主管部门地上建筑物未办理产权登记证明及公司承诺;
(4)无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地上建筑物已做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提供房屋主管部门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证明及地上建筑物未出售并承诺在抵押期间不予办理出售的证明;
7.抵押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供婚姻关系状况证明(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8.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及经备案的公司章程;
9.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原件)。
10.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七)
办理事项名称
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自建房屋)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5.已经竣工的证明材料;
6.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
7.房屋平面图、测绘成果报告;
8.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八)
办理事项名称
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位自建房屋)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4.房屋竣工的证明材料;
5.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房屋平面图、测绘成果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九)
办理事项名称
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凡复印件查验原件或加盖公章);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凡复印件查验原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原件);
5.抵押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及经备案的公司章程;
6.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原件)。
7.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的,应提供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十)
办理事项名称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
4.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原件);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6.被拆除房屋的注销决定书或原地上建筑物未办理房产证的证明;
7.在建建筑物测绘报告(原件);
8.抵押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及经备案的公司章程;
9.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原件)。
10.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十一)
办理事项名称
地役权首次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需役地和供役地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4.地役权合同(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十二)
办理事项名称
变更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不动产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原件);
(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个人需提交公安机关证明;单位须提交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的证明;
(2)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3)不动产面积增加、减少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4)不动产用途变更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需提交权利状况变化的证明文件或依据。
(6)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需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7)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种类或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抵押权顺位等发生变化的,需提交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如果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需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明;
(8)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需提交原地役权合同及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
(9)因共有关系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或者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需提交相关协议;
5.测绘成果报告、宗地图、房屋平面图(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6.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十三)
办理事项名称
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5.抵押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及经备案的公司章程;
6.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原件);
7.其它必要材料:
(1)抵押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报告(注明申请变更的事项与内容);
(2)抵押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3)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提交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4)登记机关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申请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一般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十四)
办理事项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原件)
4.证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可以是互换协议、土地调整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5.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以及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内政办法〔2012〕41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 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十五)
办理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属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决定书。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已发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宗地图及测绘成果报告(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8.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十六)
办理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需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不动产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7)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属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9)转移、调拨、移交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有权部门做出的划转、调拨、移交决定书;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测绘成果报告(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9.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十七)
办理事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初始登记证明(原件);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清算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清算的证明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因企业破产的,还应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因人民政府的决定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测绘成果报告(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8.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十八)
办理事项名称
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4.抵押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证明、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证明;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十九)
办理事项名称
地役权转移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4.地役权转移合同(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二十)
办理事项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原件);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二十一)
办理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二十二)
办理事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二十三)
办理事项名称
抵押权注销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伊金霍洛旗CBD商务中心T5号楼4-5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4.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二十四)
办理事项名称
地役权注销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4.地役权发生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二十五)
办理事项名称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二十六)
办理事项名称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转让合同(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4.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6.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二十七)
办理事项名称
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抵押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二十八)
办理事项名称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抵押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或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
7.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二十九)
办理事项名称
预告登记注销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产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4.债权消灭或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三十)
办理事项名称
更正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权利人申请更正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原件);
4.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的,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利害关系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原件)。
5.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测绘成果报告(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6.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或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不动产权属证书;无法通知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告)—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予以更正,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无法通知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告。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三十一)
办理事项名称
异议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
4.不动产登记簿权利状况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
5.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不同意更正的情况说明(原件);
6.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房屋登记费: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三十二)
办理事项名称
异议注销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异议登记失效的证明
异议登记失效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未起诉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未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或其他不予支持诉讼请求的生效法律文书;异议登记簿记载的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异议登记失效的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三十三)
办理事项名称
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查封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2.查封或预查封法律文书;
3.协助执行通知书;
4.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三十四)
办理事项名称
查封注销登记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查封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2.解除查封法律文书;
3.协助执行通知书;
4.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预审—受理—审核—登簿—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三十五)
办理事项名称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换、补发
办理部门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东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南大厅)
康巴什:CBD商务中心T5号楼4层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档案有关资料;
4.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或当地新闻媒体、报刊发布遗失、灭失声明;
5.未办理抵押登记证明(补证需提供);
6.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测绘成果报告(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7.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时间
东胜: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康巴什: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房屋登记费: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上本单位公章。咨询电话:0477-8575378 监督电话:0477-8575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