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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项目初、预审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1-08 | 【关闭】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咨询电话 0477-8395613
办理机构 鄂尔多斯市国土局 监督投诉电话 0477-2232507
责任处(科)室 国土局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到政务中心的最少次数 0次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地点/受理时间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5号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五下午不受理
 
  • 服务对象
  • 法人
  • 申报条件
  •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是否可网上提交 是否支持电子档 电子档格式
    旗区国土资源局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 原件(1)   文档
    项目用地单位预审的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原件(1)   文档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原件(1)   文档
    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划、计划的文件,或投资主管部门有关支持性文件 原件(1)   文档
    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 原件(1)   文档
    具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占用耕地的须有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规划修改的提供调整前后规划图,勘测定界图必须是西安80坐标系) 原件(1)   文档
    建设项目单位提供的征地补偿费、社会保障资金列入预算的承诺;占用耕地的需补充耕地资金列入预算的承诺;矿山项目提供土地复垦资金的列入预算的承诺(对象:旗人民政府) 原件(1)   文档
    占用耕地的提供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补充耕地协议 原件(1)   文档
    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要求符合内国土资字【2006】977号的,需提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补划方案;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要求的,需要有基本农田审查报告及专家组评审意见。 原件(1)   文档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调整方案(表格) 原件(1)   文档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备案材料;提供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国土厅出具文件),如压覆提供压覆矿产评估报告和备案材料 原件(1)   文档
    旗区国土资源局出具项目用地有无违法用地事实证明材料 原件(1)   文档
    权属证明 原件(1)   文档
    相关图件资料:现状图(80坐标)、规划图(80坐标) 原件(1)   文档
               

  • 服务表格下载
  • 本事项暂无服务事项表格提供下载
  • 办理流程图
  • 法定依据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2012年5月1日印发,发布之日起施行)(引用全文)
  • 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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