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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中心城区:东胜区和康巴什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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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1-08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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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咨询电话 |
0477-8581771 |
办理机构 |
鄂尔多斯市国土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477-8581811 |
责任处(科)室 |
市国土局 |
法定期限 |
45个工作日 |
到政务中心的最少次数 |
2次 |
承诺期限 |
45个工作日 |
受理地点/受理时间 |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5-6号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 - 12:00,下午14:00 - 17:30,周五下午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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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西纬九路国土大厦 国土资源局开发利用中心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五下午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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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条件
- (1)合法的权属来源材料;
(2)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意见书(或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其他相关材料。
-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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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是否可网上提交 |
是否支持电子档 |
电子档格式 |
农用地转用、征收集体土地批准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城市中心区国土资源局公章);办理存量国有土地公开出让的申报材料时,需要提供存量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城市中心区国土资源局公章) |
复印件(1) |
A4纸 |
否 |
否 |
文档 |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意见书》原件(划拨用地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 |
原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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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否 |
文档 |
城市中心区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报告原件 |
原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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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否 |
文档 |
权属来源示意图和宗地图(经城市中心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并加盖公章) |
原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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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否 |
文档 |
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
复印件(1) |
A4纸 |
否 |
否 |
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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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正,施行日期:1999年1月1日)
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颁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施行日期:1999年1月1日)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5.《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10月15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占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统一按项目供地,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禁止任何单位和人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搞建设项目。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时,由土地所在地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分批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6.《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中心区土地供应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0﹞71号) (2010年12月2日鄂尔多斯市政府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中心区土地供应登记管理范围:东胜区、康巴什新区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供应登记和伊金霍洛旗划入城市中心区规划范围(以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中心区规划图件为准)的土地供应由市人民政府纳入城市中心区集中统一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供应登记管理中的职责:(1)负责城市中心区年度土地开发计划、供地计划审查;(2)实施城市中心区一、二级土地市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协议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3)负责东胜区、康巴什新区管辖范围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7.《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府发﹝2014﹞27号)(2014年4月14日市政府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10、旗级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审查。下放旗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97、城市中心区伊金霍洛旗辖区范围内(包括园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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