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适用于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备案。
1.“建设项目名称”指依法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包括市州政府批准转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城镇批次),统一按批复标题填写。国务院批准的,按省级人民政府通知标题填写。
2.“项目类型”是指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填写“项目用地”)和城市(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填写“批次用地”)两种类型;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需填写批准供地情况有关内容。
3.“批复文号”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填写省级人民政府通知文号,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填写省级人民政府批复文号。
4.“批准时间”指批准该单独选址项目或该批次用地的批复上的发文日期,统一按“年月日”格式填写。如2007年3月5日,填写格式为“20070305”。国务院批准的填写省级人民政府通知日期。
5.供应方式为划拨、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
6.“成交价款、租金或收入”是指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地的,划拨方式不填写。
7.面积计量单位为公顷,须保留四位小数;价款单位为人民币万元,须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是外汇,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