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构成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2002年4月由原市土地局和地矿局合并组建,实行双重管理。现内设11个行政科室、11个直属事业单位、1个直属分局。
二、职能职责情况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国土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拟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和措施。制定市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国土规划。
(三)监督检查旗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利用、矿产规划执行情况;指导全市国土资源来信来访案件的办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政策,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利用的监督工作。
(五)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
(六)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国家标准,指导、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制度。会同农牧业部门监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监督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依法实施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监测土地市场动态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测和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并进行依法查处,承担须经上级审批的各类用地、矿业权审批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查登记报批和管理权限内的采矿权出让审批发证和转让、抵押审批登记;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查报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管理地勘成果;负责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管理。
(九)组织编制市重大测绘项目规划,实施测绘行业管理,进行测绘资格初审和报批工作。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地质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址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财政拨款的各类专项经费和其他业务经费。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技术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负责对旗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的管理,指导全市国土资源干部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2016年第三季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会议费15.4344万元,招待费2.7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46.3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