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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1-04 | 【关闭】

鄂尔多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

 

 


 

目   录

 

鄂尔多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 

第一章  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2

第一节   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实施成效 2

第二节   土地利用问题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8

第二章  土地利用战略任务 12

第一节   土地利用战略定位 12

第二节   土地利用战略任务 12

第三章  规划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17

第一节   指导思想 17

第二节   规划指导原则 17

第三节   规划目标 19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23

第一节   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23

第二节   农用地结构调整 24

第三节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25

第四节   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27

第五章  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28

第一节   基本农田布局 28

第二节   城镇发展区布局 28

第三节   基础设施布局 31

第四节   开发区及产业发展布局 33

第五节   农村居民点布局 35

第六节   大型工矿用地布局 36

第七节   旅游用地布局 37

第八节   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用地布局 37

第六章  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39

第一节   严格保护耕地 39

第二节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40

第三节   保质保量补充耕地 41

第四节   统筹安排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42

第七章  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44

第一节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44

第二节   优化配置城镇工矿建设用地 45

第三节   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46

第四节   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用地 47

第五节   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机制 48

第六节   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49

第八章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 52

第一节   构建良好的土地生态环境基础 52

第二节   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52

第三节   大力加强土地生态建设 54

第九章  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政策 55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综合分区与调控方向 55

第二节   土地利用功能分区与管制措施 58

第三节   旗区土地利用调控任务 61

第十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 63

第一节   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 63

第二节   城市用地有条件建设区边界的划定 64

第三节   中心城区用途管制 64

第十一章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67

第一节   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 67

第二节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67

第三节   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 67

第十二章  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69

第一节   法律保障措施 69

第二节   行政保障措施 70

第三节   经济保障措施 72

第四节   社会保障措施 73

第五节   技术保障措施 74

第十三章      77

附    表  1-23 78

 

 

 

 


引   言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保障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制定《鄂尔多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本规划主要阐明规划期内鄂尔多斯市土地利用战略,明确政府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严格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本规划范围为鄂尔多斯市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包括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杭锦旗、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乌审旗和东胜区八个旗区,土地总面积87141.13平方公里(2005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

鄂尔多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2005年为基期年,2010年为阶段性目标年,2020年为目标年。

 

 

第一章  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实施成效

鄂尔多斯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西南部,地处黄河中上游,西、北、东三面被黄河环绕,是晋陕宁蒙四省区交汇处。全市辖一区、七旗,2005年总人口149.5万人,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居多数的民族聚居地区。境内矿产资源极其丰富,交通四通八达,是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的能源、化工、冶金、羊绒、制药和农畜产品基地。

一、土地利用现状

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果显示,鄂尔多斯市土地总面积8714112.98公顷。其中农用地7208684.5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2.73%;建设用地111842.49公顷,占1.28%;其他土地1393585.97公顷,占15.99%(表1-1)。

农用地中以牧草地最多,占全市农用地面积的78.13%,林地次之占15.86%,耕地仅占农用地面积的5.54%。因此在以牧草地和林地为主的鄂尔多斯市,耕地保护尤为重要,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与建设在规划修编中占有重要地位。

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比例占80.72%,交通水利和其他建设用地比例为19.28%,凸显出建设用地内部结构不协调,需增大基础设施用地面积,统筹建设用地布局。

其他土地中禁止利用或难以利用的自然保留地和滩涂沼泽地占了94.81%,可开发利用的后备土地资源明显不足。

表1-1   鄂尔多斯市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表

一级地类

二级地类

比重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面积(亩)

占一级地类面积比重(%)

占土地总面积比重(%)

农用地

小计

7208684.52

108130267.80

100.00

82.73

耕地

399069.07

5986036.05

5.54

4.58

园地

4694.17

70412.55

0.06

0.05

林地

1143137.60

17147064.00

15.86

13.12

牧草地

5632221.73

84483325.95

78.13

64.64

其他农用地

29561.95

443429.25

0.41

0.34

建设用地

小计

111842.49

1677637.35

100.00

1.28

城乡建设用地

90280.05

1354200.75

80.72

1.04

其中:城镇工矿用地

37655.49

564832.35

41.71

0.43

交通水利用地

18467.27

277009.05

16.51

0.21

其他建设用地

3095.17

46427.55

2.77

0.03

其他土地

小计

1393585.97

20903789.55

100.00

15.99

水域

72290.98

1084364.70

5.19

0.83

滩涂沼泽

88741.84

1331127.60

6.37

1.01

自然保留地

1232553.15

18488297.25

88.44

14.15

土地总面积

8714112.98

130711694.70

 

100.00

注:数据来源于鄂尔多斯市2005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

 

二、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鄂尔多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批准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强化政府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能力,增强了依法管理土地、依据规划用地的意识,确保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地位健全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坚持内涵挖潜为主,合理引导城乡建设发展用地,有效控制了建设用地规模,促进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了土地管理和利用效益水平;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平衡和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对土地的需求,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规划的法律性和权威性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和尊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改善了区域生态环境,保证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强化了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一般耕地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明确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通过制定和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保护的力度大大加强,有效地实施了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规划实施以来,到2005年全市累计增加耕地19036.05公顷,建设占用耕地576.33公顷,实现了建设占用耕地补充有余。

2、保障鄂尔多斯市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对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起到了有效的调控作用。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城镇化、工业化建设步伐加快和国家能源重化工建设,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长。在指标紧、需求大的情况下,通过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用足用活政策,保障了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109国道、210国道、包神铁路、东乌铁路、薛家湾新区、达拉特电厂、东胜煤田、准格尔煤田、桌子山煤田、呼准铁路和高速公路、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苏里格气田、电网建设、输油气管道国家、自治区及地方各类重点项目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为加快鄂尔多斯市城镇化、工业化、产业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

3、增强了全社会按规划依法使用和管理土地的意识

全市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首次解决了土地利用和管理无规划可依的问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依据规划审批用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不予批准,对违反规划用地和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等违法用地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保证了规划的强制性和严肃性。通过疏堵结合,加上长期的宣传教育,使全社会逐步形成了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观念。

4、规划在土地利用方面的整体控制地位得到确立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了城乡建设发展规模和范围,对各项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和用地规模实行了总体控制,保证了城乡建设和空间拓展按规划进行,改变了建设用地缺乏总量调控、随意发展、分散布局的格局,引导城乡建设集中发展、集约用地,促进了存量土地的盘活利用,有效地控制了建设用地规模。规划实施期间,鄂尔多斯市先后编制了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旅游和城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与土地利用密切相关的行业、部门及专项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和布局方面进行了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规模与空间布局上的总体调控地位得到确立。特别是各级政府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充分意识到规划的龙头作用,对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城市发展和产业布局、利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调控经济发展有了较深的认识和体会,使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5、指导了造林、种草和后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促进了生态环境的改善

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贯彻了“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基本方针,确定了以造林种草为主体的生态环境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指导了退耕还林还草、造林种草、禁牧封育恢复植被、后备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和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为城市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实施提供了用地保障。规划实施以来,全市退耕还林(还草)17972.81公顷,新增林地面积277537.1公顷,城市人均绿地面积从1996年的3.1平方米提高到2005年的10.10平方米,林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从9.93%提高到13.12%。进一步改善了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及生存环境,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上轮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设用地需求预见性分析不够全面,布局不尽合理

规划编制对规划期间正常建设用地需求预见性分析不够全面,建设用地安排不足,用地布局与实际用地需求结合不够紧密,局部建设用地供需紧张的矛盾比较突出,与社会经济发展所要求的提供全面的土地保障有一定的距离,导致了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制约了规划作用的充分发挥。

2、基本农田布局不合理,局部地区保护率偏高

规划在全市分解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时,对市域内耕地利用及分布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与用地需求方向考虑不足,导致部分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地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明显偏高,特别是空间布局的分析论证不够充分,布局不尽合理,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用地需求的矛盾突出。

3、规划缺乏对土地利用政策和形势变化的适应性

规划方案缺乏弹性,对未来土地利用趋势变化前瞻性、预见性不足。规划实施期间,鄂尔多斯市相继实施了生态退耕、推进西部大开发、加快城镇化和农牧业产业化进程、争创国家环境保护城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战略,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土地利用供需形势、规模、结构和布局发生了重大变化,而规划不能更好地服务这些土地利用政策和形势变化,缺乏适应性。

4、耕地保有量没有达到规划目标要求

到2005年,全市耕地面积399069.07公顷,与1996年相比,共减少67091.43公顷;与规划目标相比,共减少42696.93公顷。其主要原因是规划实施以来,鄂尔多斯市实施国家生态退耕宏观政策,全市生态退耕力度较大,以及灾毁、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

第二节   土地利用问题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土地利用中的主要问题

1土地利用结构不够合理

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原因,全市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82.73%,牧草地占土地总面积的64.64%,林地占土地总面积的13.12%;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1.28%,城镇工矿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0.43%,交通水利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0.21%。反映出全市在土地利用上的单一性及用地结构的欠合理性。

2耕地质量总体不高,保护利用与提高产能的任务艰巨

全市现有耕地中主要为旱耕地。农用地分等成果表明,其质量较差的中低产田面积占70%以上,耕地自然质量等别、利用等别和经济等别均处于全区等别系列中的中下等,产量低而不稳,是长期投入不足,重用轻养,广种薄收的结果。但加大投入,培肥地力,保护利用,改善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与产能的潜力巨大。

3、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程度低

主要表现在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集约利用水平低。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内涵复杂,居住、生产、畜牧养殖等用地类型混合其中,数量大,布局分散,居住环境差,人均用地超标;城镇用地内部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土地利用效率较低;独立工矿用地中,部分企业规模偏小,布局松散,容积率低,土地产出效益较差。

4、土地利用环境承载能力弱

鄂尔多斯市占土地总面积13.12%的林地面积,集中分布在黄河沿岸及东、中部地区,西部干旱、荒漠地区林地面积小,植被覆盖度低,特别是南部广大的黄土丘陵区,沟壑纵横,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

、发展机遇

鄂尔多斯市地域辽阔,拥有丰富的矿产、生物、旅游等资源,又处于晋陕宁蒙四省区交界地区,成为连接华北、西北和华中地区的桥梁和纽带,并与首府呼和浩特市和国家西北重工业基地包头市呈三足鼎立之势,被誉为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金三角”,地理位置独特,区位优势突出,在国家及自治区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规划期内,随着我国京津冀经济圈加快发展,国家继续实施中部地区崛起、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重视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等宏观政策的落实,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是加快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依靠其优越的区位和资源条件,加强区域合作,加大用地和产业结构调整,全面提升产业分工地位,发展壮大产业集群,优化经济结构,实现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面临的挑战

规划期内,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及建设力度的加强,人口增加、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改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区域经济一体化显著增强,对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将使土地利用中的供需矛盾和各种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显现。

(一)城镇化、工业化和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对建设用地需求的不断增长,用地供给将面临较大的压力。规划期间,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城镇化、工业化和农牧业产业化的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完善城市功能、统筹城乡建设,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等项目建设都需要土地的支撑,建设用地的供给将面临较大的压力。

(二)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整治力度亟待加强

鄂尔多斯市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加之人类活动的影响,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控制,影响了全市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规划期内保障必要的生态建设用地,防治土地退化,改善生态环境,成为规划修编着力解决的重大土地利用问题。

(三)行业和区域间用地矛盾突出,统筹各业和协调城乡土地利用的任务艰巨。地方和部门编制的相关发展规划,对建设用地需求总量与《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达全市的主要调控指标相比,数量相差较大,需求大于供给,未来协调土地利用矛盾和各方面利益的难度加大。

(四)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仍然较低,转变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的要求比较迫切。

目前,全市城乡和部分工矿区建设用地利用仍较粗放,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依然突出,须进一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不断改变片面追求土地增长带动经济增长的做法,增强土地整体调控能力,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第二章  土地利用战略任务

第一节   土地利用战略定位

按照保障区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用地,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推进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与产能,强化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经济效益的要求,确定鄂尔多斯土地利用战略是:建设国家重要的能源及重化工业基地,并在国家能源战略和工业化战略中占据重要地位;构筑成吉思汗历史文化胜地和世界羊绒时装中心;全面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建成一个现代化的区域性经济中心城市。

第二节   土地利用战略任务

针对当前土地供需中的突出矛盾和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从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和各地区实际情况出发,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土地管理,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统筹协调和整体控制。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的战略任务是:

一、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把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规划编制的重要目标,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实现从单纯的数量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的转变,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建设,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需求,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并做出总体安排,进一步强化规划的整体调控作用。严格划定城市扩展边界,落实土地用途管制,重点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建立和完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激励机制,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大力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引导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有效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过度扩张,从严控制城镇工矿用地中工业用地比例。完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严格审核各类项目用地。统筹安排、科学配置各类基础设施用地,加强总体调控和规划引导,促进基础设施用地效率和综合保障能力的提升。

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稳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不断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提高建设用地整体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依据国家及自治区产业发展政策和资源环境条件,合理制定产业用地政策,优化工矿用地结构,改变布局分散、粗放低效的用地现状,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集中建设国家能源重化工基地。

三、统筹各业各类用地

优先安排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大力实施“沃土工程”和土地整治工程,提高耕地质量。在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同时,进一步优化农牧业结构,稳步扩大林地面积,大力发展人工和改良草地,推进优势特色农畜产品的区域布局,科学种养,标准化生产,积极打造鄂尔多斯市羊肉、羊绒、甘草、沙棘、沙柳、麻黄等农畜林沙产品及加工业品牌,发展壮大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世界级绒纺产业研发、设计、生产基地及羊绒时装中心。

    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人口增长、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需求范围内,与产业升级、技术进步、生产力提高的趋势相协调。城乡建设用地要按照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和扎实稳步地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优化结构和布局,不断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用地,提高整体效率和保障能力。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统筹兼顾,适度开发其他土地资源,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保障农业发展与生态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四、以城镇及产业发展空间布局为主线,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根据区域资源条件、利用状况、产业发展、人口变化和环境承载力等,按照“服务自治区,连接晋陕宁”的思路,协调全市城镇及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加强对不同区域土地利用方向、结构和布局的调控和引导,优化区域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区域合理分工与协调发展。进一步密切地区经济发展与空间利用的互动关系,最优配置区域经济与空间资源,实现地区经济、社会、环境互动模式的最佳化、综合效益最大化、持续发展能力最优化。

五、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各行各业发展都要贯彻以内涵挖潜为主、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改变粗放利用土地的模式,积极探索节约集约用地的途径和方法,形成合理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引导居民点工矿用地的紧凑发展和相对集中布局,推动各类合法批准的开发区集约用地、规范发展,促进基础设施的优化整合与区域共享。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的挖潜改造,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各类废弃地再利用,实施“低效、高耗能”产业的优化升级与限制供地政策,制定不同行业土地利用定额标准,完善土地利用评价体系,强化新增建设用地的前置控制和事后监督,提高土地利用效益。鼓励农村居民点内闲置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依法流转。大力推进城区改造,盘活各类闲置土地,提高城镇土地再利用率。规范建设用地的置换,促进建设用地内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提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用地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根本转变”。

六、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遵循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原则,统筹土地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有效控制人类活动对自然的损害,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生态环境效益,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发展。

充分发挥各类农用地和其他土地的生态功能。逐步提高农用地特别是林地在土地总面积中的比例。严格控制生态环境敏感区域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开发强度。在生态环境有重大缺失和生态敏感区域,有针对性地安排生态建设工程用地,促进退化生态系统的修复与重建。通过开展土地复垦、优先安排生态建设和移民搬迁用地,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和治理。促进以灌草为主、灌草乔相结合的生态防护体系建设。减少形成污染源的工业活动用地,预防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加大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用地和重要自然、人文遗产实施强制性保护和特殊区域保护。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可能威胁生态系统稳定的土地利用方式和资源开发活动。

 

 

 

 

 

 

 

 

 

 

 

 

 

第三章  规划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方针和政策,保障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突出国家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的战略地位,协调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发展、区域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大力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农牧业产业化进程;切实转变用地观念、创新用地模式、完善用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用发展和改革的思路解决土地利用问题,为鄂尔多斯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第二节   规划指导原则

一、生态保护与建设优先

    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统筹生活、生态和生产用地布局,加快转变土地利用模式,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合理配置各类用地,构建生态文明的宜居城乡环境,保护森林和草原的生态功能,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和谐鄂尔多斯建设。

    二、保证全市耕地保有量目标的完成

    严格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新阶段土地管理的方针和政策,严格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维护全市经济发展、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建设,努力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三、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推动新增建设用地向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流动,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各项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加快各业各类用地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防止用地浪费,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四、统筹各业各类土地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按照各旗市区的资源禀赋差异和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合理安排农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等,协调各业各类用地矛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引导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促进全市土地资源利用和产业布局新格局的形成。

    五、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提高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

    按照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的要求,强化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建设,有效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创新规划实施机制,落实规划实施共同责任,保障规划有效实施。

六、刚性与弹性相结合,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红线和自治区下达的控制性、约束性指标执行,充分考虑如何应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规划的不确定因素,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合理创新,使规划对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利用具有更强的适应性、指导性,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第三节   规划目标

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要求,统筹各业各类用地需求、土地供给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达全市土地利用的主要调控指标,提出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

一、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到201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99604.79公顷;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90060.37公顷。规划目标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保持在327600.00公顷以上,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到2010年,建设占用耕地不突破1375.62公顷;到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不突破4242.00公顷。

二、保障科学发展的建设用地

到201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预期达到124261.17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95867.05公顷;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总规模预期达到43680.24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指标降到323.45平方米/人以下;中心城区用地规模达到10181.55公顷;交通用地规模预期达到21491.8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规模预期达到3807.09公顷。

到202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预期达到136796.56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101800.87公顷;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总规模预期达到50086.48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指标降到216.82平方米/人以下,中心城区用地规模达到15734.92公顷;交通用地规模预期达到25854.0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规模预期达到5838.38公顷。

 

专栏一      鄂尔多斯市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

指标

2005年

2010年

2020年

指标属性

总量指标(公顷)

 

 

 

 

耕地保有量

399069.07

399604.79

390060.37

约束性

基本农田面积

388911.86

327600.00

327600.00

约束性

园地面积

4694.17

5327.47

6234.47

预期性

林地面积

1143137.60

1354644.43

1502337.62

预期性

牧草地面积

5632221.73

5417388.36

5399052.75

预期性

其他农用地

29561.95

47426.68

52008.80

预期性

建设用地总规模

111842.49

124261.17

136796.56

预期性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90259.67

95867.05

101800.87

约束性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37635.11

43680.24

50086.48

预期性

交通用地规模

15864.47

21491.88

25854.09

 

水利设施用地规模

2602.80

3807.09

5838.38

 

增量指标(公顷)

 

 

 

 

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14012.72

27716.40

预期性

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

 

9990.70

20199.32

预期性

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1375.62

4242.00

约束性

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

 

1375.62

4242.00

约束性

效率指标(平方米/人)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323.45

216.82

约束性

 

三、统筹生态用地,改善生态环境

充分发挥各类农用地的生态功能,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的保护,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沙漠化和草场退化治理取得明显进展,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污染的防治工作得到加强,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到2010年,全市园地面积保持5327.47公顷;林地面积达到1354644.43公顷;牧草地面积稳定在5417388.36公顷;建设占用农用地控制在9990.70公顷以内

到2020年,全市园地面积达到6234.47公顷;林地面积达到1502337.62公顷;牧草地面积稳定在5399052.75公顷;建设占用农用地控制在20199.32公顷以内。

四、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明显提高

农用地利用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不断推进,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各业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规划期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年均提高6%以上,其中,“十一五”期间年均提高10%以上。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由2005年的483.45平方米分别降到2010年的323.45平方米和2020年的216.82平方米以下,合理利用盐碱地、荒草地、沙地等其他土地,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到2020年,通过引导开发其他土地形成全市建设用地增量指标4500公顷以上,缓解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快速增长的压力。

五、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

规划期内,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和建设用地整理取得明显成效,国家30万亩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得到严格落实,实现工矿废弃地全面复垦,后备耕地资源得到适度开发。到2010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低于1375.62公顷;到2020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低于4242.00公顷。

 

六、科学合理的开发其他土地资源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鄂尔多斯市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和保护战略,研究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划和计划,科学合理的开发其他土地资源。到2010年,全市其他土地开发利用面积控制在28125.89公顷以内;到2020年,全市其他土地开发利用面积控制在165963.56公顷以内。主要用于种树种草、各类建设占用和开发补充耕地等。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一节   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2005年全市农用地7208684.52公顷,规划到2010年农用地为7224391.7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2.90%,比2005年增加15707.21公顷;到2020年农用地7349694.0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84.34%,比2005年增加141009.49公顷。

2005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11842.49公顷,规划到201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124261.1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3%,比2005年增加12418.68公顷;规划到202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136796.5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7%,比2005年增加24954.07公顷。

专栏二   鄂尔多斯市规划期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单位:公顷、%

 

2005年

2010年

2020年

规划期内增(+)减(-)

面积

比重

面积

比重

面积

比重

鄂尔多斯

8714112.98

 

8714112.98

 

8714112.98

 

 

农用地

7208684.52

82.73

7224391.73

82.90

7349694.01

84.34

141009.49

其中:耕地

399069.07

4.58

399604.79

4.58

390060.37

4.47

-9008.70

园地

4694.17

0.05

5327.47

0.06

6234.47

0.07

1540.30

林地

1143137.60

13.12

1354644.43

15.55

1502337.62

17.24

359200.02

牧草地

5632221.73

64.64

5417388.36

62.17

5399052.75

61.96

-233168.98

其他农用地

29561.95

0.34

47426.68

0.54

52008.80

0.60

22446.85

建设用地

111842.49

1.28

124261.17

1.43

136796.56

1.57

24954.07

城乡用地

90259.67

1.04

95867.05

1.10

101800.87

1.17

11541.20

其中:城镇工矿用地

37635.11

0.43

43680.24

0.50

50086.48

0.57

12451.37

交通水利用地

18467.27

0.21

25298.97

0.29

31692.47

0.36

13225.20

其他建设用地

3115.55

0.03

3095.15

0.04

3303.22

0.04

187.67

其他土地

1393585.97

15.99

1365460.08

15.67

1227622.41

14.09

165963.56

2005年全市其他土地为1393585.97公顷,规划到2010年,全市其他土地为1365460.0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67%,比2005年减少28125.89公顷。

规划到2020年,全市其他土地1227622.4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09%,比2005年减少165963.56公顷。

第二节   农用地结构调整

一、耕地

    2005年全市耕地399069.07公顷,规划到201O年耕地面积为399604.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58%,比2005年增加535.72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1375.62公顷,灾毁等减少耕地2646.67公顷。

    规划到2020年全市耕地面积390060.3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47%,比2005年减少9008.70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4242.00公顷,灾毁等减少耕地9008.70公顷。

    二、园地

    2005年全市园地面积4694.17公顷,规划到2010年,全市园地面积达到5327.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6%,比2005年增加633.30公顷。

规划到2020年,全市园地面积达到6234.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7%,比2005年增加1540.30公顷。

    三、林地

2005年林地面积为1143137.60公顷,规划到20lO年,全市林地面积达到1354644.4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55%,比2005年增加211506.83公顷。

    规划到2020年,全市林地面积达到1502337.6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24%,比2005年增加359200.02公顷。

    四、牧草地

    2005年全市牧草地面积5632221.73公顷,规划到20lO年,全市牧草地面积为5417388.3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2.17%,比2005年减少214833.37公顷。

    规划到2020年,全市牧草地面积为5399052.7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1.96%,比2005年减少233168.98公顷。

    五、其他农用地

    2005年全市其他农用地面积为29561.95公顷,规划到20lO年,全市其他农用地面积为47426.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4%,比2005年增加17864.73公顷。

规划到2020年,全市其他农用地面积为52008.8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60%,比2005年增加22446.85公顷。

第三节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一、城乡用地

2005年全市城乡用地为90259.67公顷,规划到2010年全市城乡用地规模为95867.0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0%,比2005年增加5607.38公顷。

规划到2020年全市城乡用地规模达到101800.8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7%,比2005年增加11541.20公顷。

其中:

城镇工矿用地2005年为37635.11公顷,规划到2010年达到43680.24公顷,比2005年增加6045.13公顷;2020年达到50086.48公顷,比2005年增加12451.37公顷。

农村居民点用地2005年为52624.56公顷,规划到2010年,全市居民点用地不超过52186.8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60%,比2005年净减少437.75公顷。规划到2020年,全市居民点用地不超过51714.3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9%,比2005年净减少910.17公顷。

    二、交通水利用地

    2005年全市交通水利用地为18467.27公顷,规划到2010年,全市交通水利用地为25298.9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29%,比2005年增加6831.70公顷。规划到2020年,全市交通水利用地为31692.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6%,比2005年增加13225.20公顷。

三、其他建设用地

    2005年全市其他建设用地为3115.55公顷,规划到2010年,全市其他建设用地为3095.1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4%。规划到2020年,全市其他建设用地为3303.2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4%,比2005年增加187.67公顷。

第四节   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2005年全市其他土地为1393585.97公顷,规划到2010年,全市其他土地为1365460.0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67%,比2005年减少28125.89公顷。

规划到2020年,全市其他土地1227622.4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09%,比2005年减少165963.56公顷。

 

 

 

 

 

 

 

 

 

 

 

 

 

 

第五章  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第一节   基本农田布局

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基本农田调整方针,对现有基本农田进行布局调整。

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后,主要集中分布在黄河南岸平原、无定河流域区、东部丘陵区及十大孔兑、皇甫川、窟野河、都斯图河等沟谷阶地及平、洼地区。

第二节   城镇发展区布局

鄂尔多斯市城镇体系发展围绕“积聚发展中心城市,积极培育副中心城市,联动发展重点城镇,特色发展一般城镇”的战略规划,形成 “一主两副十四镇,四条优化发展走廊”的空间总体布局结构。

    一、一主

    以东胜、康巴什和阿勒腾席热镇为主体,联合外围的塔拉壕镇区和罕台镇的布日都片区共同构筑鄂尔多斯中心城区,集中建设“服务自治区,连接晋陕宁”的区域性经济中心城市。成为鄂尔多斯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在一个更大的区域范围内,发挥对周边地区的引领辐射功能,延伸经济能量。

    二、两副

    建设北部树林召和东部薛家湾两个市域副中心城市。树林召镇既是达拉特旗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也是带动鄂尔多斯市北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薛家湾镇作为重要的能源电力基地,是以发展煤炭、电力、建材工业为主的工矿业型城市,同时也是跨晋陕蒙边界区重要的中心城市,是未来呼-包-鄂都市圈东南部区域的经济中心。

    三、十四镇

    一是综合型重点城镇,包括锡尼镇、乌兰镇、嘎鲁图镇和敖勒召其镇,建设旗域行政文化中心;二是工矿型,包括棋盘井镇、巴拉贡镇、上海庙镇、乌审召镇、无定河镇、沙圪堵镇和乌兰木伦镇,为依托重要产业基地发展的重要城镇;三是旅游型,依托重要旅游景点发展的霍洛镇和龙口镇。以此促进区域的平衡与协调发展,培育新的区域增长点。

四、四条优化发展走廊

——沿河走廊:依托水资源优势形成北部及东部城镇发展走廊。即沿黄河形成城镇和产业集聚的带状空间,通过强化轴向交通联系,促进沿河一线以农业、旅游业为主导型城镇带的形成,增强市域北部沿黄河城镇带树林召副中心城市和东部沿黄河城镇带薛家湾副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

——沿路走廊:依托交通优势形成两条城镇发展十字走廊。即依托210国道构建城镇发展的一级走廊和依托109国道构建城镇发展的二级走廊。将各地方分散、独立发展趋势引导为向重点地区集中,在空间上形成具有适度密集形态、网络状的城镇群体空间和具有宽阔开敞形态的区域。

——沿边走廊和西部城镇走廊:依托资源优势形成的城镇发展走廊。即依托煤炭、天然气、旅游等资源优势,形成以工矿业、旅游产业为主的南部及西部城镇走廊。重点实施资源的转换战略,进一步拓展与晋、陕、宁等周边城市的经济联系,共同塑造富有竞争力的城市群。

为缩小城乡差距,转变城乡二元结构,加大城市建设力度,增强核心区的辐射能力,鄂尔多斯城市发展按照中心城区(东胜区、康巴什新区、阿勒腾席热镇)、副中心城区(树林召镇、薛家湾镇)和重点城镇三级体系布局。形成以中心城市为核心,副中心城市为骨干,重点城镇和一般镇合理布局、功能互补的城市网络群,实现人口进城、工业入园、产业集中和要素聚集,走新兴的城镇化道路。

中心城区由东胜片区和康阿片区向绕城高速和东康快速路两侧延伸和扩展,积极引导城市向南部、西南部新区发展,辅以罕台、塔拉壕及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等组团,在更大的空间范围内统筹城区的功能划分、人口分布、产业布局与基础设施建设。在推进中心城区建设的同时,加快树林召及薛家湾副中心城市建设,构建以产业带为重心的城镇发展体系。形成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的城乡一体化建设体系,实现城镇及村镇建设同步推进。

第三节   基础设施布局

一、道路交通

以东胜主城区为中心,围绕基地、物流、城镇及交通出入口建设,构建“两环、三横九纵”的主干及快速路体系和“三横四纵”的干线综合铁路网,建设以铁路、公路为主,兼顾航空、管道的立体交通网络,促进形成结构合理、功能清晰、布局协调、衔接顺畅、快速高效、便捷可靠、安全环保的现代交通体系。

公路建设要以提高现有公路技术等级和路网密度为重点,加大国省干线建设及旗级道路改造力度,加快实施乡通油路工程,形成以国道210及国道109高速公路为主网架,连接其它省道和全市能源重化工基地、城镇及物流中心的干支结合、等级合理、四通八达的公路运输网,推进沿河(沿边)外环和环东部两区两市的中环;109老国道将作为乌海至天津高速公路为主的横向主干交通线、巴拉贡—大路、上海庙—龙口“三横”;巴拉贡—上海庙、巴拉贡—敖勒召其、独贵塔拉—乌兰陶勒盖、恩格贝—图克、树林召—伊金霍洛、东胜城区—纳林陶亥、王爱召—纳日松、十二连城—龙口、大路—龙口“九纵”公路网建设。同时,保障必要的公路运输站场、渡口改桥、公铁平交改立和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用地。

铁路要以建设横跨东西、纵贯南北、连接基地为重点的运输网络。加快大准铁路二线、准东铁路二线、东乌铁路新线、上海庙至朔州铁路、巴拉贡至薛家湾铁路(三横);包头至西安铁路、呼准至龙口铁路、乌拉山至靖边铁路、巴拉贡至宁东铁路(四纵);东胜城区—康巴什—阿镇—机场城际铁路,以及连接各厂、矿、开发区、基地等支线铁路网建设,从根本上解决交通运输的瓶颈制约问题。

二、水利设施用地

科学安排水利设施用地,蓄住天上水,优化配置过境水,高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保障引黄工程、蓄水工程、供水工程、调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及黄河防洪工程等水源开发用地;加强病险水库修建、河道整治、水源地保护、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等,完善优质的城乡供水体系,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和防洪标准,着力解决资源性、结构性和工程性缺水问题。

三、电力

鄂尔多斯地域广大,煤炭、天然气资源丰富,临近黄河便利的供水条件,又处西电东送的有利位置,是建设大型坑口电站的理想区域。截止2005年,全市发电量达到232.60亿千瓦小时。规划期间,随着大批工业项目的投产建设,地区经济社会仍将持续高速发展,电力需求规模还会大幅度增长,因此,续建国电东胜、龙口水电、上海庙、康巴什、锡尼燃气、友谊、魏家峁、棋盘井、双欣等电厂,以及达拉特、苏里格、鄂绒、准电等二、三、四期工程建设,确保工业经济发展的电力需求,并为华北及其他地区提供充足的电力资源。

2005年,鄂尔多斯电网主要由五个供电区域组成,即东胜、准旗、棋盘井、达旗和杭锦旗。随着国家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项目引进的逐步落实,仍需加大电网建设力度,特别是出现新的供电空白区域的电网建设和电力供应。规划期间,建设准旗宁格尔及准格尔、达旗树林召、准旗东南部、伊旗新街、鄂旗蒙西、鄂托克前旗芒哈图等500千伏甚至更高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加快市域主网架建设。加快建设乌审查汗淖及纳林河、东胜康巴什及马莲、准旗川掌及万家寨、达旗国泰及民安、达旗呼斯梁、鄂旗蒙西及乌兰、杭锦旗巴拉贡等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完善220千伏骨干网架,缓解各地区紧张的供电矛盾。以220千伏骨干网架为依托,建设完善110千伏供电系统,提高供电能力及供电质量。安排建设浩勒报吉、乌日图高勒、高头窑、万利、泊江海子、红海、铜川、纳林塔、红山、酸刺沟、河南、柴登、阿尔巴斯、城川、沙井、铁西、塔然高勒、盐海子、胜利、永胜等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完善供电系统,增强电网的供电能力,提高供电可靠性,形成更理想的电力能源送出通道,更好地接纳、服务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四节   开发区及产业发展布局

鄂尔多斯市现有自治区级开发区6个,即东胜经济开发区、达拉特经济开发区、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包括蒙西工业园区和棋盘井工业园区)、上海庙经济开发区、苏里格经济开发区和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并发展了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的产业集群;发展了大路、棋盘井、准格尔、康巴什、乌兰木伦、乌审召、蒙大、友谊、魏家峁、龙口、巴拉贡等能源、重化工、机械制造、生物制药、建材、农畜林产品加工、物流等12大重点产业基地,成为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主要载体。

 

专栏三   规划“1个都市产业集群,12个重点工业基地”一览表

旗 区

工业项目区

主导产业及定位

东胜区

都市产业集群

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东胜经济开发区;阿康、万利、罕台食品羊绒产业基地;东胜吉鲁庆、灶火壕、铜川、康巴什等建材、汽车物流、体育文化等产业基地

充分利用中心城区的产业基础、人力资源优势、人文优势,打造高科技、高附加值的高端产业,重点发展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物流、食品、医药、农畜林沙产品加工与羊绒纺织业等

准格尔旗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

充分利用准格尔丰富的煤炭资源,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化工产业、电石、新型建材和煤炭及高岭土深加工等

大路煤化工基地

充分利用准格尔丰富的煤炭资源,发展煤化工和精细化工等

达拉特旗

达拉特经济开发区

利用达拉特旗及附近地区丰富的煤炭、石灰石、芒硝等资源,发展农畜林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建材产业等;将三垧梁和亿利项目区纳入开发区管理,重点发展煤化工和氯碱化工产业等

伊金霍洛旗

乌兰木伦工业项目区

主导产业为煤化工和机械制造维修等

汇能工业项目区

主导产业为煤化工等

乌审旗

苏里格经济开发区

以新材料和农畜产品加工为主导产业,并将图克工业项目区纳入开发区管理,重点发展煤化工产业等

乌审召化工项目区

以天然气化工为主导产业

纳林河化工项目区

能源化工基地,主导产业为煤化工等

鄂托克前旗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

将鄂托克前旗规划的能源化工区纳入开发区管理,主导产业为煤化工,发展生物制药、建材等

鄂托克旗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

分为蒙西与棋盘井两个区,重点发展冶金、化工、建材及新材料等

杭锦旗

巴拉贡创业区

集中发展农畜产品深加工产业等

杭锦旗重化工项目区

位于杭锦淖尔乡过山梁,主导产业为煤化工等

 

规划对市域内各类开发区、园区资源禀赋、基础设施条件、现状产业基础等条件做出评价,并按照国家及自治区产业发展政策,结合城镇用地统筹布局,确定了“1个都市产业集群,12大重点工业基地,一条综合产业走廊”的市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

“一条综合产业走廊”:指沿边综合经济产业带。规划根据各旗的产业优势和发展条件将“一带”分为四段:乌审旗准旗东南沿边产业带,鄂托克前旗南部产业带,鄂托克旗西部产业带和杭锦旗北部沿黄河产业带。

第五节   农村居民点布局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从鄂尔多斯市实际出发,编制梯次分明、特色鲜明、城乡一体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的整理和整合,对现有人口在300人以下的规模小、发展条件差、位于禁止建设区与存在潜在地质灾害威胁影响的村庄,进行移民搬迁撤并。引导人口向规模较大、发展条件较好的中心村、镇转移,逐步形成保持传统乡土特色、人口相对集中、方便生产生活、土地利用集约、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要求的村镇格局。城镇和项目区建设所涉及的村庄,要纳入城镇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安排密切衔接,相互协调,统筹规划,同步发展。

第六节   大型工矿用地布局

鄂尔多斯市是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开发的“综合能源重化工矿产开发区”之一。规划期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划与布局,划分重点、鼓励、限制和禁止开采的矿种和地区。煤炭资源是重点开采的矿种,将东胜煤田万利矿区、东胜煤田神东矿区、准格尔矿区划为重点开采区;东胜煤田乌兰希里矿区、上海庙矿区及乌兰格尔煤田、上海庙矿区、棋盘井矿区、库里火沙吐矿区、千里山矿区等划为鼓励开采区。大力整合煤炭资源和企业,促进现有企业的联合重组,加大整改煤矿技术力度,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新建煤矿必须符合准入条件。严格执行总量调控特别是加强优质煤、环保煤和特殊煤种的保护性开采。天然气、天然碱、芒硝等能源化工矿产为鼓励开采矿产,要加强开发利用,拓展发电、工业燃料等应用领域,推进“西气东输工程”和“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积极鼓励和规划开采与建设密切相关的石膏矿、高岭土、耐火粘土、陶瓷粘土等非金属矿产,对水泥灰岩和硫铁矿等非金属矿产实行限制性开采,开采总量和产品消耗总量要以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生态环境保护区、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保护区、重要城镇及基础设施保护区和军事禁区、地质灾害易发区、主要饮水水源区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它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等划为禁止开采区。通过提供科学合理的用地保障,积极构筑与全市经济发展相适应、工业战略布局相协调的矿业开发利用格局,使本市的矿产资源既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又得到有效的保护,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构建和谐矿业的目标。

第七节   旅游用地布局

按照“天骄圣地,五彩名城”的旅游形象定位,全市旅游总体空间布局为“核心突出、两极拉动、双翼齐飞、分区协作”。空间布局要凸显成吉思汗蒙古族文化的核心地位,突出旅游中心城区对区域旅游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拉动包头、呼和浩特和银川两极,强化客源地和外地游客进入鄂尔多斯通道建设;高度重视生态、文化双翼齐飞,大力推进成吉思汗旅游区、库布齐沙漠旅游区、恩格贝及响沙湾沙漠生态旅游区、西鄂尔多斯草原文化旅游区、毛乌素沙漠及文化旅游区和准格尔工业及黄河峡谷旅游区建设,保障开发建设黄河峡谷、阿尔寨石窟、百眼井、七星湖、萨拉乌素、秦直道遗址、万家寨、四季青等一批重点旅游景区工程,不断丰富旅游产品,提高整体服务水平。促进全市旅游产业结构调整与线路拓展,溶合自然观光、休闲度假、商务会展、体育健身、文化感受等各具特色的旅游精品建设,成为享誉世界的旅游民族风情旅游区、内蒙古特色鲜明的重点旅游区和中国西部、北方旅游热点地区和城市。

第八节   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用地布局

规划期间,全面实施“大漠披绿”和“水草丰美”战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继续实施黄河南岸平原灌溉农业生态、库布齐沙漠风沙控制与牧业生态、东部丘陵农林牧业水保生态、西部波状高原控制风蚀草原与荒漠草原牧业生态、中部波状平原典型草原林牧生态、毛乌素沙地牧林业沙漠化防治生态、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建设工程。抓好黄河十大孔兑水土流失区、北部风蚀沙化治理区、南部沙地生态恢复区、西部草原荒漠区、城市园林绿化美化区、东部丘陵水土保持治理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保护和建设。对黄河、无定河流域沿岸资源和生态要实行保护性开发,形成生态平衡、风景秀美的沿河沿边环境保护带;对自然条件恶劣、不适宜人居地区划定生态恢复区,大力实施生态移民,有效减轻生态压力,促进生态修复;实行更加严格的禁牧、休牧、划区轮牧政策,坚持人与自然和谐、草畜平衡,推进西部草原退化治理;严格产业政策和工业企业准入审核,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环保化改造,强化矿山区域复垦、预防保护和有效监督与监测,减轻环境压力,提高环境质量;在井田作业区周围、210和109国道沿线、中心城区及城镇周边、河流沿岸、矿区内部等区域建设绿色生态廊道,突出防护和景观的双重功能。形成“遍布全市、分布均衡、结构合理、规模适度”的绿化框架体系,争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森林城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六章  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按照发展现代农业、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农牧业产业化发展重心向沿河地区战略转移,集中建设沿河现代农牧业产业带的要求,严格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大力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合理利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

到2010年,全市农用地面积基本稳定在7224391.73公顷,比2005年增加15707.21公顷;到2020年,全市农用地基本稳定在7349694.01公顷,比2005年增加141009.49公顷。

第一节   严格保护耕地

严格保护耕地,控制耕地减少。2006-2010年全市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375.62公顷以内;生态退耕减少耕地控制在1666.67公顷;灾毁减少耕地控制在980.00公顷。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4022.29公顷。其中:耕地储备库面积1500公顷以上。

2006-2020年全市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4242.00公顷;生态退耕减少耕地控制在1666.67公顷以内;灾毁减少耕地控制在7342.03公顷。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4242.00公顷。其中:耕地储备库面积4500公顷以上。

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的评价与论证,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按政策规定合理安排鄂尔多斯东部及中部丘陵区,因局部地区生态环境恶化和治理的需要进行的生态退耕。通过农田水利、防护林网、土壤培肥和盐渍化治理等工程与生物措施,加强耕地抗灾能力建设,加大灾毁耕地修复和补充力度,将灾毁耕地数量降到最低。合理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增加耕地的方向进行,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保有量。必须依据数量质量平衡的原则保质保量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积极把握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发展趋势,大力实施收缩转移战略,优化区域发展布局,结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建设河流沿岸地区等集中连片的耕地保护区域。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增加有效灌溉面积,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推广节水抗旱技术,提高耕地生产能力。大力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等重大工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全面提升耕地等级。

第二节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规划期内全市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327600.00公顷。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面积指标,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在规定期限内科学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并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力度,推进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大力开展平原、沟谷阶地及平、洼地区耕地和基本农田整理。

第三节   保质保量补充耕地

认真落实建设占用补充耕地法人负责制,各类非农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从数量和产能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加强对补充耕地等级的评定,确保补充耕地的质量。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严格落实旗区补充耕地义务,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目标的实现。

规划期间,按规划重点区域全面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和优化用地结构为核心的土地整理,重点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土地整理项目和资金要向耕地、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区倾斜。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用途适宜、经济可行的要求,加快闭坑矿山、采矿塌陷、挖损压占、灾害损毁等历史遗留废弃土地的复垦,立足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规模和时序,按规划重点区域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重大工程。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用地需求和土地利用条件,有计划地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按规划稳步组织实施重点区域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重大工程。

要多方筹措资金,积极推行耕地储备制度,建立耕地储备库。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先行开垦耕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将新增耕地储备指标划入全市耕地储备库,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补充时,收取耕地开垦费,从耕地储备库中划出耕地指标,作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实行先补后占。

规划到2010年通过后备宜农土地开发建设耕地储备库,面积不低于1500.00公顷;到2020年,通过后备宜农土地开发建设耕地储备库,面积不低于4500.00公顷。

规划到2010年全通过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280.00公顷;到2020年,全通过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550.00公顷。

 

专栏四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

1、土地整理重点区域:黄河南岸平原区、东部和中部丘陵区、无定河流域区、都斯图河及十大孔兑沿岸地区。

2、土地复垦重点区域:东胜煤田矿区、准格尔煤田矿区、上海庙矿区、乌兰格尔矿区、上海庙矿区、棋盘井矿区、库里火沙吐矿区、千里山矿区、黄河南岸平原区。

3、土地开发重点区域:平原区。

4、重大工程: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整理工程、矿产资源开发区土地复垦工程、生态建设地区农田整治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工程等。

 

第四节   统筹安排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适当增加园地。规划至2010年全市园地面积增加633.30公顷,到2020年增加1540.30公顷。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稳步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重点建设黄河沿岸、东部丘陵等优势果产品基地,促进品种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提高。

大力植树造林,增加林地面积。规划至2010年全林地面积增加211506.83公顷,到2020年增加359200.02公顷。严格保护现有林地,加强低效林地的改造,加快迹地更新及受损林地的恢复和重建。大力推进天然林保护工程、沿河速生丰产林建设工程、黄土丘陵水土保持工程、毛乌素沙地林草工程、库布齐沙漠封育工程及农田林网建设、城区绿化、农牧区绿化、绿色通道建设工程等。充分利用宜林其他土地造林,扩大有林地面积。

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场资源。以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为主,稳步发展草原畜牧业,大力发展人工种草,积极实行舍饲圈养,发展适度规模养殖。规划至2010牧草地减少214833.37公顷,到2020年减少233168.98公顷

合理安排其他农用地,特别是畜禽养殖用地,重点是肉羊、绒羊养殖用地,引导新建养殖场(小区),鼓励规模化养殖,打造鄂尔多斯羊肉、羊绒、甘草、沙棘等农畜林沙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推进农畜产品由原料生产型向转化增值型转变。规划至2010年全其他农用地面积增加17864.73公顷,到2020年增加22446.85公顷

 

 

 

 

 

 

 

 

 

 

 

 

 

第七章  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的调控作用,强化用地计划管理,完善土地市场机制,严控建设用地总量,盘活建设用地存量,用好建设用地增量,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加大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力度,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创新土地利用模式,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宜居城乡环境的形成。

第一节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合理增加建设用地,基本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重点保障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用地需求。

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增量指标和项目建设时序,重点做好各项建设用地的近期规划,明确近期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优先支持中心城市发展用地及工业集聚区用地,重点保障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经济发展需求的重点项目用地,以及关系民生的项目用地,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编制办法,促进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优化。

加大对城镇、村镇闲置、空闲、闲散用地的整合力度,鼓励低效用地增容和深度开发;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积极盘活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中将盘活挖潜存量土地与新增用地计划指标挂钩,提高盘活挖潜存量建设用地比重。积极推广各类建设节约用地技术,新增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第二节   优化配置城镇工矿建设用地

按照人口、产业集聚进程的要求,合理安排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结构与时序,调控城镇和工矿用地非理性扩张,实现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协调发展。除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交通、水利、国防设施等用地外,从严从紧控制独立选址项目的数量和用地规模。

积极推进鄂尔多斯市城市化进程,以工业促进城市化,以城市化带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以城市发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全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形成中心城市、副中心城市、重点城镇和一般镇布局合理、功能互补、协调发展、充满活力的市域城镇体系,坚持走与新型工业化路子紧密结合、推进城乡一体化、有鄂尔多斯特色的城镇化道路。统筹优化全市城镇建设用地,促进各城镇间的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促进用地少、就业多、人口和产业集聚能力强的域城市用地格局的形成,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合理保障城镇基础设施用地和现有旗县所在地发展用地,构建集聚经济、人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地区中心。优化城镇用地内部结构,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比例,加快城中村及旧城区改造,合理调整城镇土地供给结构,优先保障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经济适用住房及普通住宅建设用地,促进城镇和谐发展。

开发区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加快建设,完善基础设施,积极引进科技含量高、能耗低、污染小、用地集约、产业层次高的项目,使开发区和工业基地成为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在完成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基础上,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约用地指标审核开发区用地,提高开发区用地效率和效益。

以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优先保障技术含量高、社会经济效益好的产业发展用地,优化工矿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强工业用地调整,保障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用地,积极支持发展与地区资源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产业。按照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的原则,着力改变工矿用地布局分散、粗放低效的用地现状,促进工矿基地化和规模化发展。

第三节   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合和综合整治。到2020年,全市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减少17541.33公顷。规划期内,从严控制农民住宅建设,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其他土地,加强对“空心村”用地的改造,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禁止超标准占地建房,逐步解决现有的超标准用地问题。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切实搞好村镇规划,合理引导农牧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逐步形成既保持传统乡土特色又适应现代农牧业和农村发展要求,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农村居民点格局。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乡村公路、饮水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农贸等社会事业发展,构建宜居、高效、优美的人居环境。

第四节   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用地

能源重化工建设重大工程。按照重点发展煤炭、电力、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构建国家能源重化工基地的要求,支持电力、电网、油气管网建设,提高能源输配能力。

交通建设重大工程。按照打造国家级综合交通主枢纽,建设“两环、三九纵”的主干与快速公路和“三横四纵”干线铁路网,适应市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水利设施建设重大工程。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引黄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用地。保障水资源保护开发和防洪减灾,黄河堤防及河道整治,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雨水集蓄利用和农村牧区饮水安全为重点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和防洪标准,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条件。

合理安排旅游用地。充分利用鄂尔多斯民族特点鲜明和名胜古迹众多的旅游资源优势,发展旅游产业。保障旅游基础设施和大型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旅游区景观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用地。保障矿产资源勘查临时用地,支持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的实施,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用地政策,加大采矿用地监管力度,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结构和布局的调整优化,支持矿业经济区建设。

第五节   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评价体系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针对我市区域经济发展、不同行业用地需求及节约集约用地目标,积极建立和完善地方控制标准与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定期对各类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生产用地比重、绿化率等控制指标进行调整与更新,引导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实现超强度供地。

二、逐步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严格执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进一步加强对划拨用地的管理,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加快探索、制订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办法,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使土地资源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三、积极探索土地出让新模式

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探索土地出让的合理年限,针对不同类型工业企业特点及发展周期,实行土地租赁制,逐步完善土地市场管理。

四、健全土地收购储备机制

积极探索快速发展形式下的城镇建设新模式,不断拓宽土地收储范围和方法。完善土地收储计划,制订合理的年度土地收储规模、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土地供应规模等,达到整体储备、规模开发、统一供应的目的,充分而有效地利用好有限的土地资源,引导城镇土地集约和可持续利用。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必须隶属于市、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保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运行安全可靠。

第六节   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一、实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

科学划定城乡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实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限定,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盲目无序扩张。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农用地转用,只能安排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必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并要提高土地规划许可条件,严格许可程序,落实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不占或少占耕地。

二、加强项目用地前期论证和计划管理

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前期论证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前期论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政策等对建设用地的控制和引导。

三、合理控制产业集聚区用地规模

将开发区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统筹布局,整合优化现有建成区,保障近期发展区,适当预留远期控制区。对产业基地要科学定位、规模适当、动态管理、滚动发展,规模需符合人均城镇用地控制标准和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有关要求,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鼓励打破旗、区级行政界限,以市为单位统筹发展市级重点产业集聚区,避免各旗、区各自为战,盲目圈占土地。项目区设立要与当地资源条件、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相适应,与当地土地资源的供给能力相适应。

四、从严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要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入手,通过严格供地政策、制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细化市场准入条件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非农业建设对耕地的占用。

五、促进城镇内部用地结构调整

根据各城镇性质、资源条件等自身特点,优先采用公共交通导向等城镇用地开发模式,调整优化居住、商业、工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卫生环保、生态保障等用地的比例,加强城镇建设用地供地调控,合理调整城市土地供给结构,重点促进城镇建成区内低密度、低效用地的挖潜利用,提高城镇用地效率。

六、加强矿山资源开发土地复垦,完善监管制度

要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禁止向严重影响环境的开发项目提供用地,预防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加强能源、矿山资源开发土地复垦,完善监管制度。建立矿山生态和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强化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严格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追究制。加强尾矿和退化土地综合整治,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整体质量。

 

 

 

 

 

 

 

 

 

 

 

 

 

 

 

 

 

 

 

 

 

 

 

 

 

 

 

 

 

 

第八章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

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依据优先保护、积极治理、合理开发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重点生态建设工程,统筹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加大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构筑生态文明的土地利用格局,逐步提高生态自我修复能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创建良好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一节   构建良好的土地生态环境基础

严格保护森林、草原、湿地、沼泽、滩涂、水域等基础性生态用地,加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保护和建设,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保障合理的生态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加大实施天然林保护、封沙育林育草、水土保持、矿山复垦等生态建设工程;加快建设以大面积、集中连片的森林、草地和基本农田等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屏障。规划期内,具有保护及改善生态环境作用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和部分其他土地等占全市土地面积的比例保持在85%以上。设定核心生态网络体系,构建良好的土地生态环境基础,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

第二节   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城镇快速发展区要科学合理的安排城镇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鼓励城镇组团式发展,实行组团间农用地与绿色隔离带有机结合,鼓励实施“城镇-新村-工矿-农田”相间布局建设的模式,发挥耕地、园地、林地的生产与生态功能,全面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平原区从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入手,加强农用地保护和建设,要把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放在土地利用的优先地位,实施节水型灌溉、农田综合整治、农林果相结合的土地利用模式,积极开展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和优化农用地用地结构为核心的土地整理,重点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促进农地生态循环利用。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有序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

丘陵地区要大力推进国土综合整治,严格控制非农建设活动,积极防治地质灾害。加强植被建设,稳步推进流域国土综合整治,发挥生态系统自我修复功能。以小流域为单元,积极防治水土流失。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项目供地标准,紧密结合生态移民工程的实施,合理推进城镇化建设。建立以发展“林草-特产-生态旅游”为主的立体复合型土地利用模式,充分利用缓坡土地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山区特色产业,提高土地和生物资源的利用效益。

矿产资源开发要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实施矿山资源开发、土地复垦、完善监管的土地综合利用模式。加强尾矿和退化土地综合整治,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整体质量。

第三节   大力加强土地生态建设

在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建立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生态退耕和退牧还草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加强对采矿废弃地的复垦利用,在逐步消化历史旧帐的同时,及时、全面复垦新增工矿废弃地。加强和改进复垦的生物技术和系统工程,提高土地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

加强退化土地防治。以小流域为单元,综合运用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整治水土流失;积极安排防沙治沙重点工程、区域性及试点示范治理项目用地,大力支持以灌草为主、灌草乔相结合的沙区生态防护体系建设,鼓励保护性土地利用方式,遏制土地退化的进一步扩展。

保障湿地、野生动植物、地质遗迹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用地,加强各级各类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完善全市生态功能区划,使黄河、无定河等重点流域、区域主导生态功能得到进一步的保护和恢复。对依法设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等实行强制性保护,严禁任何有悖于保护目的的各项土地利用活动。

 

 

 

第九章  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政策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综合分区与调控方向

围绕区域发展战略和政策,从揭示区际差异性和区内相似性出发,分析鄂尔多斯市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条件、经济社会状况和土地利用特点,辩识不同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下形成的土地利用格局。分区遵循的基本原则:1、土地利用方式和地貌相对一致;2、与自治区规划分区相衔接;3、未来区域发展战略导向相对一致;4、土地利用问题和管理措施相似性;5、保持旗区行政界限的完整。将全市划分为鄂尔多斯东部丘陵农林牧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鄂尔多斯西部高原牧农林及重化工业用地区、毛乌素沙地林牧农及天然气开发利用区,并提出各区土地利用方向和调控政策。

 

专栏五  鄂尔多斯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土地利用分区

包括行政单位

Ⅰ 鄂尔多斯东部丘陵农林牧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

准格尔旗、东胜区、伊金霍洛旗、达拉特旗

Ⅱ 鄂尔多斯西部高原牧农林及重化工业用地区

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杭锦旗

Ⅲ 毛乌素沙地林牧农及天然气开发利用区 

乌审旗

 

一、鄂尔多斯东部丘陵农林牧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

该区域为黄河南岸平原、东部丘陵和中部波状高平原地貌,面积为2387819.1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7.40%。

土地利用方向和调控政策:加强黄河南岸平原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协调好各类建设用地布局与耕地、基本农田保护的关系,积极发展生态畜牧业和经济林果业,集中建设沿河现代农牧业产业带。强化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坚持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增强城市发展活力,提高其辐射力、带动力、创造力、凝聚力和竞争力。充分发挥区位优势与资源优势,严格执行《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坚持“节约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优化布局,调控总量,建设国家和自治区综合能源重化工矿产开发区。保障跨区域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积极支持国家和自治区级开发区建设,支持能源重化工业基地建设,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强林草、水域、湿地等生态用地保护,维护自然地貌的连续性,顺应自然地形地貌的形态,依据土地适宜性安排各类用地,保护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加快农田林网、沿河防护林带建设,大力开发麻黄、甘草资源,实行轮封轮牧,造林种草,恢复植被,治理水土流失。

二、鄂尔多斯西部高原牧农林及重化工业用地区

该区域为黄河南岸平原、库布齐沙漠及波状高平原地貌,面积为5166919.09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9.29%。

土地利用方向和调控政策:以草定畜,划区轮牧,休牧禁牧,保持草畜平衡,生态平衡,食物链不断。在保护好利用好天然草场的同时,建立人工打草场和高质量的饲草料基地,发展生态畜牧业。加强沿河地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大力节水灌溉,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牧业产业带的形成。以矿产资源开发与产业发展为重点,大力推进能源重化工业发展,构筑与市域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工业战略布局相协调的工矿业开发利用格局。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二、三产业布局、人口转移和经济区域协作,科学确定城镇发展布局与用地规模,突出城镇的产业支撑,以业兴城,以城聚业,增强城镇发展动力,巩固发展旗府城镇,加快发展上海庙、棋盘井、蒙西、巴拉贡等产业重镇,促进城乡互动、协调发展。维系河道、湖泊的自然形态,保护湿地系统、水源地及自然保护区。采取灌草、沙障、防风固沙林、引洪等生物与工程措施,治理库布齐沙漠向北、南、东扩展危害。

三、毛乌素沙地林牧农及天然气开发利用区

该区域位于鄂尔多斯南部的毛乌素沙地,面积为1159374.71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3.31%。

土地利用方向和调控政策:严格保护无定河沿岸耕地和基本农田,加大土地整理力度,发展节水灌溉,改造中低产田,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增强粮食生产能力。以天然气及石油开采利用为重点,加大对煤层气的勘查力度,并对其开采利用技术进行立项研究,积极拓展天然气发电和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燃料应用领域,强化管网建设,推进“西气东输”战略的实施。大力推进以灌草为主、少量发展乔木的植被建设,提高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防止因资源开发而加剧沙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进一步发展,加快区域环境治理。依据矿区自然环境特点,建设具有网片带,乔灌草相结合的生态防护林体系。在沙漠地区,封沙育林育草,保护与恢复天然植被;在农田及井田作业区周围沙漠化发展区,采取多种措施造林种草,固沙护土,防止水土流失;在农田种植区加强农田防护林网的建设;在矿区内部,以交通沿线、井田作业区、居民点、生活区及河流沿岸为中心进行绿化美化,达到总体防护的目的。充分利用水土条件优越的地区,促进饲草料基地建设,增强畜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重点保障交通、能源、水利、环保及城镇基础设施用地,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

第二节   土地利用功能分区与管制措施

为了实施土地利用管制,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保护耕地,协调好建设、农业与生态保护用地的关系,按土地利用类型和空间发展政策,划定以下土地利用功能区,并确定主要区域管制措施。

一、基本农田集中区

是耕地分布相对集中,优质基本农田占比例较大,需要进行重点保护和基本农田建设的区域

管制措施:以高产、优质、高效利用为目标,积极开展基本农田集中区土地整理建设,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设施、防护林等建设;对基本农田集中区内的耕地优先划定为基本农田,建立标志档案,落实责任人,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实行保护利用;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和开发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和开发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不得进行取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等其他破坏、污染区内土地的用地活动,禁止安排城镇村新增非农建设用地;加大土地整理整治力度,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改善生产条件,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和生产能力。

二、城镇发展区

是以城镇功能为主导用途的区域,包括中心城市、次级中心城区和人口相对集聚的其他镇区。

管制措施:区内土地利用应符合城市(镇)和开发区(园区)规划;区内建设应充分挖潜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保护和改善城市(镇)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和基本农田;允许在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在城市(镇)扩展边界以内,可适当调整用地空间布局形态。

三、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

是为保护特殊的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依法认定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文化古迹及其他具有特殊自然与历史文化价值的土地利用区。

管制措施:区内土地利用须服从生态保护需要,严格执行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强化配套服务设施体系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发展旅游产业;区内影响环境保护的其他用地应按要求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区内禁止不符合专项规划的各类建设,以及乱砍滥伐、倾倒废弃物、污水等破坏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行为。

四、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是指主要河湖及其泄洪滞洪区、重要水源地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基于生态环境安全目的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

管制措施: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的划定应与相关专项规划协调衔接;区内土地利用须服从生态安全控制的需要,严格禁止影响区域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用地;适度开发生态环境控制所需配套项目的建设用地,慎重对待水源地和地质灾害多发地周围的项目用地,避免区内生态水资源的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发生。

五、独立工矿区

是以集中发展能源重化工产业为主导用途,相对集中连片的生产性用地区域。

管制措施:区内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产业及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区内建设应充分挖潜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和基本农田。

六、一般农业发展区

指上述功能区以外的用地,进一步划定为林业发展区、牧业发展区和水产养殖发展区等功能区。

管制措施:不得擅自转变区内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鼓励与生产相关的基础设施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实施禁牧、休牧、封育、划区轮牧等生产利用方式,重点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畜牧业,保护草地牧场,严禁破坏性利用,给草地生态系统留有自我修复的机会;严禁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保护森林资源,结合生态工程建设,加快农田林网化和生态绿化进程,扩大有林地面积,建好绿色屏障,办好绿色产业;在有条件的地段发展人工草地和改良草地,扩大饲草料地面积,开展各类草库伦建设,提高牧草产量与质量,促进可持续利用。

第三节   旗区土地利用调控任务

通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资源潜力等因素的综合分析,保障鄂尔多斯市市域发展战略的实施,分别制定各旗区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等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以及园地、林地、牧草地等预期性指标,强化旗区级行政辖区的土地利用调控责任。

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指标,纳入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严格执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等指标分解下达到各旗区,必须严格落实,不得降低或突破;预期性指标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各旗区要在本规划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指导下,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实施,切实落实所属区域的土地利用政策,加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的统筹协调,做好全市土地利用规划指标的空间落实和用地政策上的相互衔接,促进形成统筹协调的土地利用秩序。

 

 

 

 

 

 

 

 

 

 

 

 

 

第十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

第一节   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

鄂尔多斯市是内蒙古自治区区域性经济中心城市,成吉思汗历史文化胜地及国家重要的能源重化工基地。

规划确定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为东胜区(含康巴什新区)和伊金霍洛旗政府驻地阿勒腾席热镇的部分地区,规模为159858.75公顷。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总规模预期达到21208.76公顷。

2005年,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6263.27公顷(62.63平方公里)。根据中心城区发展目标和空间结构、中心城区人口最大规模与合理容量分析,考虑自治区下达的城镇工矿用地指标,以及鄂尔多斯城镇建设发展战略,确定201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达到10181.55公顷,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达到15734.92公顷。

按照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市近期和远期空间时序发展规划,合理安排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期内将有部分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用地、109高速、210国道、包茂高速、包神铁路、包西铁路、东乌铁路、准东铁路等干线交通用地、三台基川、乌兰木伦河、掌岗图河、昆独龙河、柳沟河、敖包图河等河流库区水面及两侧绿化用地,城市边缘绿地绿色通道及生态山体等进入城市用地范围,到2020年,中心城市建成区规模预期达到180平方公里。

第二节   城市用地有条件建设区边界的划定

鄂尔多斯市城市发展受地质条件、气象条件、城市水源保护地、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及交通发展布局、机场、基本农田等因素的影响,确定城市未来空间发展主要方向为:东西适度发展,集中连片,规模发展;重点发展南部、西南部新区(康巴什新区和阿镇组团);北部控制建设用地发展,主要作为生态控制地带。划定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东胜组团城市用地有条件建设区边界为:北至东胜区绕城公路,西至规划210国道,南至布日都梁,东至塔拉壕镇。康巴什组团城市用地有条件建设区边界为:北至东乌兰木伦河,南至西乌兰木伦河,西至伊金霍洛旗交界处,东至规划210国道。阿镇组团城市用地有条件建设区边界为:北乌兰木伦河南岸,南至西红海子,西至规划210国道,东至210高速。

第三节   中心城区用途管制

一、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建设用地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其管制规则为:

    (一)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市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二)区内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保障与存量挖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四)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以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其管制规则为:

(一)区内城市用地按允许建设区的要求进行管理,区内线性基础设施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按照管制建设区的要求进行管理。

(二)在城市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已经用完、且所有约束性指标没有被突破的前提下,经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区内土地可安排用于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农村居民点缩并)的新增建设用地。

(三)区内新增城市用地受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并与拆并建设用地规模挂钩,实行“先拆后建”。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占用的耕地,必须严格依靠辖区范围内的旧村庄拆并复垦补充。

(五)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其管制规则为:

(一)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与开发活动。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三)区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选址和用地的论证,从严把关。

四、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指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区域。其管制规则为:

(一)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二)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双重约束,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新增用地。

(三)规划中已列明、且已安排用地布局的线性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规划中未列明、或虽已列明但未安排用地布局的线性建设项目,须由规划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选址和用地的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审批。

 

第十一章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第一节   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

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加大政府财政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扶持力度,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大力开展平原、沟谷阶地及平、洼地区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增加有效灌溉面积,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推广节水抗旱技术,提高耕地生产能力。大力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等重大工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全面提升耕地等级。

第二节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全市确定黄河南岸平原区、东部和中部丘陵区、无定河流域区、都斯图河及黄河十大孔兑沿岸地区5个土地整理重点区域。重点是在保护好森林、草场、水系、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乡土生态环境系统、湿地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改造盐碱地,适度开发宜耕土地后备资源,建设耕地储备库。

第三节   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完善城市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信邮政、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围绕“两环、三横九纵”主干及快速公路体系、“三横四纵”干线铁路网、乡村公路、中心城市至机场轻轨建设等,全面推进交通建设项目及工程的实施。

——水利设施建设工程。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加强水资源保护开发和防洪减灾、黄河堤防及河道整治、节水改造、污水处理、引黄工程、蓄水泄洪通道和农村牧区饮水安全为重点的水利设施建设。保护水生态系统,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和防洪标准,改善农牧业生产和农村牧区生活条件。

——旅游设施建设工程。合理安排旅游用地,推进旅游业发展规划实施,建设旅游精品线路,加强景区和景点建设,不断丰富旅游产品,提高吃、住、行、游、购、娱的整体服务水平。

——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用地。保障矿产资源勘查临时用地,支持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的实施,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用地政策,加大采矿用地监管力度,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结构和布局的调整优化,支持矿业经济区建设。

鄂尔多斯市能源矿产、交通、水利设施、电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重点建设项目详见附表。

 

 

 

 

 

 

 

第十二章  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本任务是保护、开发、整治、利用好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解决土地利用在空间上的综合性问题和在时间上的战略性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规划的实施是政府行为,体现的是公共目标,行使的是国家权力,着眼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因此,必须完善措施,保障实施。

第一节   法律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配套法规和条例,明确相关规划实施机构的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实施效果评价、监测监管、规划修改的权限、违反规划的惩处办法等,使规划管理有章可循,确保规划得到有效落实,维护并提高规划的法律地位。

深入开展规划实施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提高依法用地、按规划用地的意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规划合理利用土地,避免违反规划乱占乱用土地现象出现。

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法体系,严格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土地利用规划执法主体,同时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赔偿法》和《刑法》加大对越权审批、违法审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对土地违法者,以行政、经济和刑事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严厉制裁。

第二节   行政保障措施

一、建立规划实施的领导负责和部门合作机制

    通过专职领导负责制保持工作的延续性,形成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的部门合作长效机制,不论是规划管理机构、协调机构,还是与规划实施相关的其他机构,都应该设立专门的岗位或建立岗位对口负责制,从而保持规划实施组织领导队伍的稳定性,使规划实施的组织管理和部门合作不因人员的变动而变动。以落实共同责任为基础,在各规划管理部门与协调部门之间以及与外部系统建立定期的沟通制度,使各部门能定期互相交流沟通,为彼此的工作提供经验和意见,督促规划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对策,真正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科学性、权威性、战略性相统一。

    二、合理确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在科学分析预测的基础上进行逐年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年度计划工作编制前要充分掌握上一年度指标使用的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确保指标分配的合理性,加强分配方法的科学化,保持规划部门的中立和公正立场。调整充实年度计划的内容,将年度土地整理指标、建设用地规模与置换、耕地补充与基本农田补划以及存量土地利用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实行按建设项目用地进行管理,把宏观总量控制与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相结合,以严格控制用地总量。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进行经常性、系统性的检查,确保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项指标的完成。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建立市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管理制度,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三、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许可制度

    在实施过程中,积极完善规划许可制度,依据规划调控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时序,控制和引导土地用途变更等。用地者首先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用地报告,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地块位置、面积大小、开发用途等,并提交规划简图;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后,积极组织人员进行用地项目审核,并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向用地申请人通报审核结果,若审核通过,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许可证,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予以监督和管理。

    四、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建立和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制度,明确土地使用条件,规定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的制度,建立适应全市经济建设和规划实施管理需要的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制度。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法律保障,加大监察力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和上一级政府批准后,首先被赋予法律效力,以法来约束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用地行为,使其不能随意转变土地用途。对于因客观条件变化确实需转变土地用途的,应通过许可制进行控制。

    五、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审批制度

随着规划实施条件和环境的变化,规划的调整和修改成为必然,科学制定规划修编和调整的条件,规范规划修编调整的决策程序、论证程序、审批程序、公告程序和实施程序等,严格执行规划修编调整的批准权限。

    六、实行规划实施领导任期考核制度

    实行规划实施领导考核制度,将规划任务下达到各旗、区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年度重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内容,明确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逐级下达任务,签订责任状,确保责任到位、任务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从规划目标以及主要用地控制性指标、土地利用结构布局调整的实现程度,违反规划和调整、修改规划的情况等方面对各地进行规划实施的综合评价。各旗、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就规划实施检查情况,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节   经济保障措施 

 一、建立土地资源配置的经济机制

    积极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调节土地供需,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统一大市场和发展的大环境。通过供求关系和价值规律引导建设用地的有序使用,形成“规划控制—计划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及农用地的经济机制。建立统一而有动态变化的土地市场价格体系,据此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土地收益分配和农村土地合法进入市场管理,真正发挥地价、土地税等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促进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防范不合理用地扩张。建立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实现耕地保护的利益调节。

   二、推行土地整治折抵指标有偿调剂和折抵指标统筹制度

    根据全市各旗、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和土地资源的禀赋程度,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市场运作、服务基层的原则,适时推行土地整治折抵指标有偿调剂和折抵指标统筹制度,结合建设用地集约考评制度,提高调入指标的门槛,使折抵指标的使用更加有利于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节   社会保障措施

一、教育全民树立珍惜土地资源的意识

广泛宣传,教育引导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当前的资源状况,珍惜每一寸土地,树立土地规划观念,增强规划用地意识,用规划规范一切用地行为,营造规划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众参与制度

建立和完善长效的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规划公示制度和规划管理公开制度,对规划的编制过程、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等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充分的展示和说明,认真听取公众意见,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透明度。推进公众参与规划的立法,从基层把关,增强群众对土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意识,加强群众的监督,最大限度地发挥规划成果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建立规划决策咨询机制,明确规划期内决策咨询的目标、任务、参与主体及参与形式;健全决策咨询体系,明晰各个参与主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并制定相应的决策咨询程序;建立决策咨询支持系统,保持决策咨询的独立性,实行非营利咨询和营利咨询并举,开展咨询信誉和成果评估,提高决策咨询的质量。

    建立决策听证、审批听证、修编听证、处罚听证等多种形式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制度,参与听证的代表范围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听证会必须公开进行,委托专家主持听证以保证公平原则。要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保证规划者和申请听证的其他主体提供与听证内容有关的背景资料和相关材料全面、真实、有效,并将听证结果落到实处,有效地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得以顺利实施。

第五节   技术保障措施

    一、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其实施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处理的信息量大,数据关联复杂,从基本图的制作、各类数据的提取、资料的使用与归档到日常的管理等工作都需要现代科学技术作支撑。运用3S、NT等现代技术,结合全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业务需求,建立基于现代技术的市级和旗、区级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以满足规划辅助编制、规划成果管理、规划实施管理的需要,辅助支持日常流程化办公,从而促进规划业务规范化、规划编制科学化、规划成果数字化、规划管理的信息化。

    二、构建规划实施动态监测体系

运用遥感、变更土地调查等技术手段和计算机、监测仪等技术设备,以土地调查的数据和图件作为本底资料,采用土地利用的动态变化分析以及规划实施情况全面监测的科学方法,揭示土地利用变化的规律,确保管理部门能够及时、准确掌握土地利用数量、质量、价格、效益等状况,为政府决策、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管理政策和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建立规划实施评价体系,完善规划评审机制

    建立规划实施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的分期评价体系,制定规划实施评价办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实施措施、实施效益以及成效和不足进行科学的评价。通过评价检查结果,考核各级领导的工作业绩,对评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建立一套以社会满意度评价为核心的评价标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特点,从社会公众衣、食、住、行等多方面建立评价标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进一步完善规划修编的参考,同时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规划实施与管理人才的培养

    建立土地规划机构资质认证和土地规划师执业制度,是提高规划科学性和保证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主题,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全面实施人才强业战略。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为方向,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格局。重视专家咨询和评议制度,在规划的编制和调整中充分吸收专家的意见,发挥土地利用研究的作用。抓住培养、吸引、使用三个重要环节,用好现有人才,稳定骨干人才,选拔优秀人才,引进急需人才,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十三章  附   则

一、规划组成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说明和图件组成。

二、规划效力

旗(县、市、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划。各类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必须符合本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

三、规划实施

本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规划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对本规划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规划实施授权与监管

本规划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作为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对规划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五、规划解释

本规划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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