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鄂执提字第370号及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鄂执提字第370号文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绒支行出具了结清证明。将高鹏飞坐落于东胜区杭锦南路12号街坊6号楼1702(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5175号)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到徐丽云名下,并解除该房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绒支行的抵押。鄂尔多斯市房屋产权市场管理处出具了关于房屋抵押及查封情况的说明,该房办理抵押后,未出具他项权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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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