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6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16〕356号)文件批复,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6300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090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达拉特旗2016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树林召镇哈什拉村、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厂白泥井分场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树林召镇哈什拉村集体土地0.6300公顷,其中农用地0.5456公顷(林地0.3553公顷、牧草地0.1903公顷),未利用地0.0844公顷;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厂白泥井分场国有土地0.0906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补偿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号)文件标准执行,按林地Ⅴ片区10.4667万元/公顷、牧草地Ⅴ片区8.3363万元/公顷、未利用地4.5万元/公顷补偿。
五、地上附着物补按评估价一次性以现金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 逾期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达拉特旗国土资源局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