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2016〕第1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内政土发〔2015〕339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鄂托克前旗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号)执行。
二、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请于8月23日前以村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鄂托克前旗国土资源局。
三、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送报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鄂托克前旗国土资源局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