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6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16〕356号)文件批复,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6300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090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达拉特旗2016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树林召镇哈什拉村、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厂白泥井分场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树林召镇哈什拉村集体土地0.6300公顷,其中农用地0.5456公顷(林地0.3553公顷、牧草地0.1903公顷),未利用地0.0844公顷;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厂白泥井分场国有土地0.0906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补偿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号)文件标准执行,按林地Ⅴ片区10.4667万元/公顷、牧草地Ⅴ片区8.3363万元/公顷、未利用地4.5万元/公顷补偿。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有漏登或误差的速与所在地国土资源所联系,请互相转告。
详情咨询电话:0477-5189612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