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能建恒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一期100MWp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16〕446号)文件批复,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25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内蒙古能建恒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一期100MWp光伏发电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昭君镇柴磴嘎查。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昭君镇柴磴嘎查1.2251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未利用地按4.5万元/公顷补偿。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有漏登或误差的速与所在地国土资源所联系,请互相转告。
详情咨询电话:0477-5189612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