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6]年第5号
2016年11月21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鄂政土发[2016]35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3589公顷、国有土地2.3800公顷,合计:4.7389公顷。现将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鄂托克旗人民政府2016 年度第一批次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乌兰镇、棋盘井镇、阿尔巴斯苏木、木凯淖尔镇、内蒙古白绒山羊种羊场
三、被征收嘎查村(组)面积:乌兰镇敖伦淖尔嘎查集体农用地(天然牧草地)1.8700公顷;棋盘井额尔和图嘎查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0.1500公顷;阿尔巴斯苏木布隆嘎查集体农用地(天然牧草地)0.0624公顷;木凯淖尔镇集体农用地(天然牧草地)0.2765公顷;棋盘井镇国有未利用地(其他草地)1.7950公顷;内蒙古白绒山羊种羊场国有农用地(天然牧草地)0.5850公顷。
四、土地补偿标准:Ⅰ级区片为棋盘井镇、内蒙古白绒山羊种羊场、额尔和图嘎查,补偿标准为11.2392万元/公顷;Ⅲ级区片为敖伦淖尔嘎查、布隆嘎查,补偿标准为6.1152万元/公顷;Ⅵ级区片为旧庙湾村,补偿标准为4.3781万元/公顷。征收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发布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