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序号 |
事项名称(大项)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实施机构
(办理科室) |
行政监督检查
(共8项) |
1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监督检查 |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150号令,1997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222号修改,1994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理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对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2013年7月4日公布并执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 (四)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中关于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实际开采回采率考核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网上报备系统,及时掌握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情况。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统计网络直报工作,认真审核企业缴费情况,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要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
市级 |
市国土资源局 |
2 |
测绘工作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施行日期:2002年12月1日)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市级 |
市国土资源局 |
3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
1.《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二款 盟市、旗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盟市、旗县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 (2003年1月1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察、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维护本行政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
市级 |
市国土资源局 |
4 |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正,施行日期:1999年1月1日)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市级 |
市国土资源局 |
5 |
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394号令发布,施行日期:2004年3月1日)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市级 |
市国土资源局 |
6 |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2008年8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1.1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是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的原因,促进矿山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矿山建设生产的不同阶段,结合矿床地质条件、资源储量保有程度、矿山开采顺序,研究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和探求各类生产矿量的方案,为矿山建设生产提供技术依据。 |
市级 |
市国土资源局 |
7 |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监督检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部第44号令发布,施行日期:2009年5月1日)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
市级 |
市国土资源局 |
8 |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部2010年2月22日颁布,施行日期:2010年3月1日)
4.3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
市级 |
市国土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