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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国土局权力清单事项目录(行政强制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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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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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序号 |
事项名称(大项)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实施机构
(办理科室) |
行政强制措施
(共2项) |
1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施行日期:1996年10月1日)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市级 |
市国土资源局 |
2 |
查封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 |
1.《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第1号令,1995年6月12日颁布,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权,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但继续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的设备、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
2.《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土资源部颁布,施行日期:1996年3月1日)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发出《查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被查封的财务,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加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
市级 |
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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