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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国土局权力清单事项目录(行政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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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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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序号 |
事项名称(大项)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实施机构
(办理科室) |
行政强制执行
(共3项) |
1 |
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施行日期:1996年10月1日)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市级 |
市国土资源局 |
2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施行日期:1996年10月1日)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150号令,施行日期:1994年4月1日,1997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222号令修改)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
市级 |
市国土资源局 |
3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公布,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正,施行日期:1999年1月1日)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市级 |
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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