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对于城市建设用地来讲属于增量土地范畴。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农村集体土地:
①因城市扩大征用郊区农村集体土地;
②因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征用“城中村”的集体土地;
③因城市建设和规划的需要征用集体企业土地。对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土地储备中心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进行征用,并贯彻保护耕地的原则。对于“城中村”,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原则,应该实施“撤村建居”的战略。
2.城市存量土地中的划拨土地。城市存量土地中,大部分是历史上国家以划拨方式交给企业和单位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国家收回,它是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的主要内容。划拨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主要包括:
①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划拨国有土地;
②因实施城市规划、旧城改造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③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④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划拨土地。
3.城市存量土地中没有经过出让和划拨的土地。由于历史原因,城市存量土地中还有一些产权没有归属任何单位的国有土地,应该进入土地储备体系。主要包括:
①市区范围内无主土地;
②市政府代征的土地;
③土地使用期限到期被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④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⑤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依法没收的土地;
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4.出让土地中被政府收购的土地。土地储备中心的储备土地来源除了增量土地和存量土地中尚未有偿出让的部分外,还应向土地的二、三级市场开拓储备土地的来源,即已经出让给土地受让人并进入土地二级市场的土地。包括土地受让人土地开发后进行转让的土地和银行抵押处置的土地等。对于这些土地,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市场供应计划和城市发展规划,必要时可以在土地市场收购,或者行使政府优先购买权,以达到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