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国土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有关法规、条例、规章。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和措施。制订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地质勘察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旗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利用、矿产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政策,规划和指导生态退耕,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退耕复垦和开发用地监督工作。
(五)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工作。
(六)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及临时用地管理,贯彻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苏木乡镇、村嘎查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牧区集体非农(牧)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须经上级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查登记报批和管理权限内的采矿权出让审批发证和转让、抵押审批登记;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查报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察行业管理,管理地堪成果;负责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管理;依法管理矿权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初步审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编制市重大测绘项目规划,实施测绘行业管理,进行测绘资格初审和报批工作。
(十)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堪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部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财政拨给的各类专项经费和其它业务经费。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技术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上级测绘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