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机制,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394号令)、《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鄂托克前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应急的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旗委、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业务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托克前旗范围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为保证防灾、减灾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鄂托克前旗旗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由旗人民政府分管国土工作副旗长任总指挥,旗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研究部署各项应急准备和工作措施;指挥、协调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落实抢险救灾的物资及装备;及时撤离转移人员、财产;督促检查各镇、各部门救灾工作落实情况;研究决定处置有关重大问题。
(二)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国土资源局,负责全旗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从旗国土资源局抽调。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灾(险)情信息,向各单位、部门传达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收集各单位、部门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负责灾(险)情信息和抢险工作信息的发布和办理指挥部相关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三)成员单位及职责
1.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应急工作的统一安排、协调、调度。
2.旗国土资源局:负责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及影响范围等情况,采取有效治理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灾情扩大,使灾情得到有效的减轻和控制。
3.旗民政局、卫生局、公安局:负责在灾情发生时,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等工作。
4.旗气象局、水务局:负责对天气、雨情、水情、汛情的预报和监测。按期发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气象资料,做好雨量测报、水位监测工作,分析预测未来洪水量以及可能出现的险情并及时向指挥部汇报。
5.旗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负责及时制定救灾计划和经费的预算、下拨,安排以工代赈资金,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
6.旗建设局、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计划、勘察设计、抗震设防、建筑物、市政恢复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7.旗教体局:负责受灾学校师生的避险和安全转移,组织修复受损坏校舍或应急调配教育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8.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9.旗司法局:负责劳教场所安全工作,妥善转移和安置劳教人员。
10.旗农牧业局:负责农牧业灾情的核查、汇总,组织调用种子、化肥、饲草料等生产物资。负责灾区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
11.旗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检局:负责灾区市场监管,灾民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各种经营等活动的有关税收减免工作。
12.旗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13.旗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等生活必需品。
14.旗药监局:负责对调拨和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进行检验监督。
15.旗统计局:负责对灾害损失以及灾害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和汇总工作。
16.旗地震局:承担旗抗震救灾指挥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震情分析及震后趋势判断工作,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科学考察和建筑物安评工作。
17.旗交通局: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组织运输救灾物品。
18.环境保护局:负责灾后的环境监测、治理和保护工作。
19.旗文广局:负责救济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地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20.旗扶贫办:负责贫困地区灾民扶贫异地搬迁,以工代赈异地扶贫搬迁,帮助灾民重建住房。
21.旗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驻地武警、消防官兵、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救灾措施等任务。
22.旗人防办:负责提供必要的转移安置场地。
23.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履行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24.旗供电公司、旗电信公司、旗移动公司:负责尽快恢复因灾损坏的通讯设施、供电设施,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5.中国农业银行鄂托克前旗支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鄂托克前旗分社:按照经营原则和要求负责提供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所需信贷资金。
(四)基层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并明确工作职责。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旗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国土资源、水务、气象部门要密切合作,将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防灾明白卡”发放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基层组织负责人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群众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旗国土资源局与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将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报告旗应急防治指挥部,同时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接到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旗应急防治指挥部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
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旗国土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速报旗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1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
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时,启动旗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议启动市和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生中型、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时,启动旗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应急响应措施
1.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地区的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先期处置,同时报旗人民政府启动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灾害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按程序速报。
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旗级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科学判定灾害诱发因素、规模和发展趋势等,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超出旗应急指挥部处置范围的,应及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报告,请求市应急防治总指挥部负责处置。
2.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地区的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按程序速报。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旗政府领导下,由旗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科学判定地质灾害成因、规模和发展趋势等,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3.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地区的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由所在镇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按程序速报。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旗政府领导下,由旗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科学判定灾害原因和发展趋势,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旗应急指挥部视灾情派出相应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三)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旗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镇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二)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由各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物资保障
旗、镇两级人民政府做好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的储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四)通信保障
各地区、各通讯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旗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信息共享。
(五)技术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的科学研究工作。旗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旗国土资源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七、预案管理和更新
(一)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旗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旗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向旗人民政府提出修订或更新意见。
八、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本预案由旗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