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根据权利人申请同意声明作废,并作出补发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若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者,请向鄂托克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复查申请,逾期无异议,我中心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补发,原颁发土地、房屋证书作废。本公告内容一经发布,视作已通知相关权利人。
特此公告
鄂托克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