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
动态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执法效能,贯彻执行“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工作方针,确保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调查和处理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全旗国土资源开发管理秩序,促进执法监察人员提高动态巡查工作水平,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动态巡查,是指旗局、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办法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违反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由矿权股负责巡查,违反《地质环境治理保护规定》违法行为由地环股负责巡查,上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不在执法队、所(分局)巡查范围。
第四条 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旗局、执法监察队、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均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同时建立完善村(嘎查)国土资源协管员制度,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做到执法信息反馈快捷通畅,弥补动态巡查在人手、区域、频率等方面的不足。
第六条 执法监察队应当积极协调国土矿业治安大队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巡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处置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巡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巡查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 执法监察队、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动态巡查职责
第八条 执法监察队履行下列动态巡查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旗范围内的巡查工作,指导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巡查工作;制定全旗年度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全旗季度工作计划,报旗局备案。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季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
(二)对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巡查工作情况和效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巡查责任区域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及时发现并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三)健全完善动态巡查台账。
(四)落实巡查责任制,对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建立完善国土资源协管员制度,对协管员巡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六)汇总各国土资源所(分局)上报的各类巡查报表,每月底综合分析一次全旗国土资源违法形势,为局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七)每月底向旗局书面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对发现的重大案件当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旗局报告。
第九条 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履行下列动态巡查职责:
(一)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半年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月工作计划,报执法监察队备案;
(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落实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动态巡查台账;
(四)对应当及时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执法监察队,重大案件可先口头移交,后补书面移交;
(五)巡查中发现重大的土地违法行为应在当日内及时报执法监察队和旗局;
(六)按时通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向执法监察队上报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各类巡查报表;
(七)根据旗局的要求推荐协管员聘用人选,监督、检查、考核监管员工作情况。
第三章 动态巡查责任制
第十条 旗局、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是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的主体,旗局的具体巡查工作由执法监察队负责。执法监察队和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巡查区域责任人员负直接责任,分管执法监察的旗局领导和各所(分局)分管巡查副所长(副局长)负主要责任,旗局局长、各所所长(局长)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动态巡查实行分片包干。执法监察队、各所(分局)对承担巡查任务的人员应明确划分责任区,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 各国土资源所(分局)、执法监察队实现巡查责任区域全覆盖,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易发、集中、高发程度,在地域、时段上的规律性,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实际,划分巡查区域等级。
第十三条 巡查区域等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
(一)一级巡查区域:
1.基本农田保护区;
2.各类批准的自然保护区;
3.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200米范围内;
4.建制镇、苏木政府所在地、城乡结合部;
5.开发园区、项目重点建设区、矿区。
(二)二级巡查区域:
1.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
2.县道、乡道两侧;
3.撤乡并镇以前的原苏木、乡镇所在地、人口集中的村庄;
4.零散采矿点。
(三)三级巡查区域:
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土地。
第十四条 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多发时段和高发区域实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巡查方式。各所(分局)实行全面巡查,执法监察队实行重点巡查。
第十五条 根据巡查区域等级制定巡查频率。一级巡查区域,各所(分局)每周一次,执法监察队每两周一次,二级巡查区域各所(分局)每两周一次,执法监察队每月一次,三级巡查区域各所(分局)每月一次。
第四章 动态巡查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 巡查制定统一的巡查台账格式文本,台账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基本内容。
第十七条 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携带执法监察有效证件,亮证执法。
第十八条 巡查人员巡查时,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文书,携带GPS、卷尺、笔记本电脑等必要的巡查装备;
第十九条 巡查人员按照巡查计划开展实地巡查,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动态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五)不按《土地复垦条例》规定复垦的;
(六)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七)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巡查人员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现场照片、现场影像、违法主体身份证明、立项、规划等资料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制作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通报相关股室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书面制止无效后,当事人仍继续违法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所长(分局长),所长(分局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刻填写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单(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后补报告单),向土地违法行为所在地苏木(镇)、开发园区报告,并亲自赶赴现场制止,或协调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协同制止,借力消除土地违法状态。
各所长(分局长)对已强力制止,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符合移交条件的,由所(分局)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移交执法监察队,由执法监察队立案查处。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符合移交条件:
(一)无明确的行为人,即法人或自然人;
(二)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不清的;
(三)证据不足或证据灭失的,无证采矿、勘探未进行现场生产工具、运输工具证据保存的;
(四)开挖地基、推土、平整场地、砌墙、在建建筑物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由各国土资源所(分局)组织人员消除违法行为的;
(五)符合现场处罚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实施主体报告巡查结果。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台账,将巡查台账内容录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所(分局)要将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情况向执法监察队备案报告,执法监察队向旗局备案报告。备案报告按季度、半年和全年书面上报。备案内容包括本地区及本级动态巡查工作开展情况,有关巡查数据统计及分析,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查处情况,巡查责任人落实情况,巡查发现问题、原因及其解决措施和建议。备案报告要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实例、有分析。上报中同时要附有关动态巡查违法用地及查处情况统计表格。
第二十七条 执法监察队应综合分析巡查情况,对一定时期内本区域内违法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占同时期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5%,或违法用地比例达到10%的,向旗局报告,旗局向旗人民政府预报并向各苏木(镇)、开发园区通报,同时加大预报频率。
第五章 目标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动态巡查工作纳入旗局对各所(分局)、执法监察队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巡查责任区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发现,及时发现率必须在95%以上,有效制止率、依法查处率、执行到位率必须达100%。
第三十条 所谓违法行为发现及时,土地违法行为一般以自发生到浇注地基,或墙体建筑未动工之前,简易的建筑不超过2米高为标准,矿产违法行为一般以未将采出矿产品运出或销售为标准;所谓违法行为制止有效,土地违法行为以彻底消除非法占地行为,或者在及时发现并制止后,当事人能自觉停工待处为标准,矿产违法行为以生产运输工具、生产人员撤出场地,或者生产设施销毁为标准。
第三十一条 对因巡查不按时、不认真、措施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发现后不及时制止、及时报告的均为失责,将追究巡查区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标准:
(一)未及时巡查发现单位违法行为有2宗、个人违法用地有4宗以下的,对巡查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未及时巡查发现单位违法行为有3宗、个人违法用地有5宗的,根据情节给予局内通报批评;
(三)未及时巡查发现单位违法行为有4宗、个人违法用地有6宗以上的,根据情节对巡查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多次检查过程中,多次存在违法用地未及时发现的,根据情节对巡查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五)对巡查责任区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单位负责人,也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
(六)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制止后不报告的,根据情节对巡查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局内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隐瞒不报的重大违法案件,特别是经新闻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属实,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从严追究巡查责任区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