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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日宣传资料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08-11 | 【关闭】

土地日宣传资料

 

全国“土地日”的由来?

 答:19866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为了增强全民的土地忧患意识,1991524日,国务院决定将每年的625日定为全国“土地日”。每逢全国“土地日”,我国政府都会围绕基本国策确定一个宣传主题,在全国广泛宣传。今年625日是第24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转变土地利用方式”。

 我国的耕地保护国策?

 答:《土地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我国土地管理基本制度?

 答:《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土地管理的六项制度,即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登记制度。

 科学发展观与土地资源管理?

 答: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要求十分丰富,与土地管理密切相关。从我国土地资源利用上看,土地利用粗放,浪费非常严重。因此,我们不能走依靠资源高消耗来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道路,必须走资源节约型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一方面要增强发展的协调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另一方面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耕地保护,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的根本转变。

 为什么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答:土地是民生之本。我国人多地少,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这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长期稳定。要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极端重要性,正确处理保护耕地和发展经济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耕地的意识,切实担负起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历史责任。

 如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答: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控制农用地为建设用地的规模。建立健全用地定额标准,推行多层标准厂房。开展农村土地整理,调整居民点布局,控制农村居民点占地,推进废弃土地复垦。控制城市大广场建设,发展节能省地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

 什么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答:2004828日第二次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土地违法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1种: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破坏耕地;3、非法占用土地;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5、非法批准用地;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7、拒不交还土地;8、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9、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10、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1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旦相关人员违反了以上规定,将被处以相应惩罚:1、没收违法所得。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罚款。5、行政处分。6、承担刑事责任。对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答: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答:“耕地占补平衡”指的是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答: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数量要求,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对此实施更为严格的保护。

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地域范围内,根据土地资源现状和潜力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各类用地进行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依据。

什么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答: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什么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答: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行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答: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什么是土地卫片执法检查?

 答:卫片执法是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某一区域某一时段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测,通过对比监测前后的用地情况,确定变化图斑,再对变化图斑进行核实确定土地合法性的一种土地执法监管手段。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可以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出被监测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特别是土地违法违规状态。开展卫片执法检查,是执法监管模式和手段的飞跃,核查违法违规用地由原来的“自下而上”发现、报告转变为“自上而下”发现、监督,形成全国一张图管理国土资源,建立土地审批、供应、使用、执法监察等业务的网络监管平台,真正实现对违法违规用地“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立体监管。

土地权利证书有哪几种?

答:土地权利证书有4种,即:《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我国公民对土地要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人类对自身的行为要不要自律与约束?当代人要不要为后代人留下一个美好的家园?回答是肯定的。过去那种以无节制的资源消耗和环境破坏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将日益受到谴责并终将退出历史舞台。中华民族是富于开拓进取、有自律能力的民族。我们只有珍惜、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没有浪费、毁坏、粗放利用的权利。让我们携起手来,利用好、保护好我们脚下的土地。在这块土地上,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答: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

建房、采矿、取土、挖砂能否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答:《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第 17 条第 1 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它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根据这一规定.建房、采矿、取土、挖砂不能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土地侵权案件由谁处理

答:土地侵权案件从法律性质看,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侵权案件由人民法院处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 处理此类案件。

地质灾害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中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为什么要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答: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性资产。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同时矿产资源法又明确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因此,有必要通过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建立我国矿产资源资产帐户,为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依据,以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与采矿权管理的关系是

答: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是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办理采矿许可证及基其变更和注销的依据,同时,变更、注销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占用及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也应以原采矿许可证为依据。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未足缴纳矿产资额补偿费的,如何处罚?

答: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于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到期怎么办?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产违法行为主要有哪几种?

答:无证勘查行为、无证采矿行为、破坏性采矿行为、不按规定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行为、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许可证的行为、不按期缴纳应缴费用的行为、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工满6个月的行为、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为;、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为、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弄虚作假,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非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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