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业务(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商品房)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证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土地出让价款、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
4、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的证明。包括建设项目条件意见书或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5、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竣工证明。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竣工验收备案证、综合验收证明。
6、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
7、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8、其它相关材料。
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业务(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买卖、赠与)个人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买卖的需签订买卖合同(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或公证的买卖合同,赠与的需提供公证书。
5、原土地使用权类型属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6、属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转让批复及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7、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减、免税凭证等。
8、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商品房除外)。包括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
9、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10、其它相关材料。
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业务(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继承)个人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
2、不动产权证书。
3、继承权公证书。
4、原土地使用权类型属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6、属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转让批复及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5、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减、免税凭证等。
7、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商品房除外)。包括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
8、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9、其它相关材料。
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业务(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离婚析产)个人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含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离婚协议(民政局核实的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5、原土地使用权类型属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6、属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转让批复及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7、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减、免税凭证等。
8、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商品房除外)。包括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
9、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9、其它相关材料。
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业务(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含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1)划拨土地,提供《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2)出让土地,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出让价款、契税缴纳凭证。(3)租赁土地,提供《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赁缴纳凭证等。(4)以国家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供原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5)以授权经营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供原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6)储备土地,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政府批准的储备计划、批准纳入储备的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4、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的证明。包括建设项目条件意见书或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材料等证件。(原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商品房除外)。包括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
6、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原件)
6、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7、其它相关材料。
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业务(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含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文件。(原件)包括:(1)房屋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筑物、构筑物竣工证明等;(2)用途变更或调整容积率,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用途变更的证明;(3)名称变更,个人提供公安机关关于名称变更的证明、单位提交工商部门关于名称变更的证明。
5、面积、用途变更或容积率调整等,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等,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
6、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商品房除外)。包括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
6、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7、其它相关材料。
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业务(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不动产转让文件(原件)。包括买卖合同、分割、合并(兼并)协议、拍卖成交书、入股协议、企业改制方案(批复)、破产清算转让协议、国有资产转移等。
5、公司章程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包括公司章程或国资局批复、决议书等。此项由转让方提供。
6、原土地使用权类型属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7、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减、免税凭证等。
8、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商品房除外)。包括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
9、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10、其它相关材料。
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业务(8)
林权首次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含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权利人与所在村、嘎查签订的《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
4、权利人签字确认及各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林权登记申请表》。
5、办理共有林权的需签订《林权认定协议》并填写《林权权利人面积明细表》。(由花户成员亲自确认签名)
6、《集体林权勘界结果公示表》及村、嘎查出具的公示无异议回执。
7、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及测绘资料。
8、其他相关材料。
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业务(9)
林权变更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含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林权证。(原件)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5、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的,提交承包经营合同。
6、林权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部门出具或经其认可的勘验图、表以及勘验公示结果等材料。
7、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资质的勘验单位出具的勘验等材料。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林地的,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权籍调查材料。
9、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及测绘资料。
10、公告。
11、其他相关材料。
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不动产登记业务(10)
林权转移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含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林权证。(原件)
4、属于林权转让的,提交林权转让合同以及林地所有权单位及相关审批部门同意并盖章的证明材料。
5、属于继承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如确实无法提交上述资料,也可以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全部法定继承人同意林权转让的书面证明及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
6、属于林权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受让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已报发包方备案的证明。
7、因家庭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等原因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的证明材料。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林业及相关审批部门同意实体分割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8、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入股协议、已报发包方备案的证明。
9、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10、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及测绘资料。
11、公告。
12、其他相关材料。
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不动产登记业务(1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法院裁决)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含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包括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及已生效证明、司法协助案件处理单、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5、原土地使用权类型属于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6、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减、免税凭证等。
7、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商品房除外)。包括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
8、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9、其它相关材料。
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业务(1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含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委托代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
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灭失的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灭失证明材料,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材料,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证明材料。
6、注销公告。
7、其他相关材料。
二、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不动产登记业务(13)
林权注销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含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林权证。(原件)
4、林地灭失的,提交林地灭失的证明材料;森林、林木灭失的,提交森林、林木灭失的证明文件。
5、林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林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
6、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的,提交承包经营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
7、承包经营权人放弃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文件;放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承包地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有权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9、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及测绘资料。
10、公告。
11、其他相关材料。
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不动产登记业务(14)
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并抵押权人银行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2、抵押各方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含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委托代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
5、抵押合同(含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需注明抵押物价值、贷款金额等。(原件)
6、借款合同(原件)。
7、房地产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报告或不动产抵押物价值认定书。
8、其它相关材料。
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业务(15)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并抵押权人银行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2、抵押各方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立项批文(原件)。
5、委托代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
6、抵押合同、(含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需注明抵押物价值、贷款金额等。(原件)
7、主债权合同(原件)。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等。(原件)
9、房屋测绘成果报告。
10、抵押人(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包括公司章程及董事(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批复等。
11、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的,提供房管部门关于抵押土地上的房屋是否属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里房屋的证明材料。
12、资金监管函(原件)。
13、其它相关材料。
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业务(16)
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
2、抵押各方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含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土地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4、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主债权消灭的证明材料,抵押权已经实现证明材料,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声明书。
4、其它相关材料。
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业务(17)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核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旗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或继承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只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证明材料。提供个人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材料。
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的,要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证明材料。
6、非农业户口居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要提供不动产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申请人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及房屋、且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证明材料。
7、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8、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
7、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8、其它相关材料。
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业务(18)
更正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含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5、利害人申请的,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6、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7、其它相关材料。
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业务(19)
异议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含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4、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原件)。
5、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原件)。
6、其它相关材料。
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业务(20)
遗失补证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含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2、遗失补证申请书。需说明不动产权证书遗失事实及原因,并承诺因证书遗失所产生的所有民事纠纷及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负责。
3、现场踏勘意见。证实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用途、面积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等均未发生变化。
4、公告。鄂尔多斯日报公告《遗失声明》(15个工作日), 门户网站公告《补发公告》(15个工作日)等。
5、其它相关材料。
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不动产登记业务(2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商品房)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3、不动产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原件)。
5、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减、免税凭证等。(原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
7、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8、其它相关材料
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业务(22)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及抵押登记
(合并办理)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
6、预告登记约定书(原件)。
7、领证委托书、约定书。(原件)
8、其它相关材料。
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业务(23)
档案查询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不动产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5、非权利人本人不得查询;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
6、委托代理查询的,提交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业务(24)
查封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3、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