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知识概要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30
    20141124日,国务院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531日正式实施。条例整合了国务院各部委针对不同不动产分别制定的登记办法,统一了登记机构、登记方式和登记程序,并结合实际情况改进部分登记规则,实现了不动产登记法律依据的统一。

  什么是不动产?不动产有哪些?

  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为什么要进行不动产登记?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制定出台条例,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如何出台?

  2007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013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一个部门承担;20144月,国土资源部宣布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表:2014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5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20145月,国土资源部正式挂牌成立不动产登记局,承担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 20141222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201531日正式施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有什么意义?

  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要求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受部门体制的约束,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一直未能建立,不动产重复登记、机构重叠的问题依然存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明确要求建立统一登记制度,整合分散在国务院不同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交由国土资源部承担。并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规范了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了不动产登记质量,维护了不动产交易安全,提高了不动产交易效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何亮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分为总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35条。其亮点内容可以用7个“明确统一”来概括:一、明确统一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和类型;二、明确统一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和人员;三、明确统一了不动产登记簿; 四、明确统一了登记的程序要求;五、明确统一了登记信息平台和查询服务制度;六、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责任;七、明确了《条例》施行前后有关工作的衔接过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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