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函〔2016〕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司局和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关于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国办督函〔2016〕129号)明确,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纳入国务院办公厅年度专项督查台帐,由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协调,国土资源部具体组织实施。专项督查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重点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情况,特别是在推动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到位、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到位和不动产登记资金保障到位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进展。结合第三次全国大督查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不力或不作为的地方开展抽查检查。专项督查结果报国务院,同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反馈,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将予以公开通报或约谈问责。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工作并配合做好专项督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的指导,层层传导压力,组织开展好自查工作;市县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围绕年底前“颁发新证、停发旧证”的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工作,落实法定职责,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力争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为开展好专项督查工作,依据国办督函〔2016〕129号,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专项督查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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