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国土资源局:
为严格落实“谁破坏、谁治理”、“边生产、边治理”原则,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有效实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试行)》,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验收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旗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管,加大地质环境治理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转发给你们,要求矿山严格按照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包括分期治理方案)规定的治理内容进行治理,按照《标准》要求规范治理工程,并按时申请验收。
二、加强煤矿地质环境治理监管。对于露天煤矿,要求先进行表土剥离,并设置表土存放场地。排土场台阶、最终排弃高度、边坡角度等要符合要求,排土场顶部边缘设置挡水围堰。排土场形成后及时进行边坡及平台覆土、复垦绿化,绿化要选择适宜排土场绿化的植物。采坑周边要设置网围栏和警示牌,边帮角度按照标准设置。对于井工煤矿,要求矿山严格监测地面塌陷情况,圈定地面塌陷区和沉降区,设置安全围封和警示标志,对已形成的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及时治理。
三、推进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应由旗区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严格按照“边开采、边治理”原则,督促非煤矿山进行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并按照要求申请地质环境分期治理验收。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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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3日